户主变更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2-10-13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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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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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辖区内的常住户籍人口。

二、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58-01-09 第十七条 第一款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三、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浙江省公安厅 2020-05-01 第六章 户口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 第六十四条 申报户口登记事项时,应如实申报项目内容。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登记,并提交与申报事由相关的材料。发现登记事项差错的,应当及时申报更正;经核查属实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户口登记事项包括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以及户主、与户主关系、曾用名等项目。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户主或新户主可以凭居民户口簿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户主: (一)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或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发生变更,现房屋权利人或承租人申请变更的; (二) 房屋权利人或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的 (三) 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四) 因服兵役、死亡、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等原因,原户主户口被注销的 (五) 其他需要变更户主的情形 变更户主时,房屋有产权共有人的,由共有人商定户主。不能商定的,由公安派出所指定临时户主。 户主为唯一房屋权利人或承租人,因死亡等原因被注销户口的,由户内成员(户口挂靠人员除外)商定新户主。不能商定的,由公安派出所指定临时户主。 户口挂靠人员申报变更为户主的,不予办理。 第八十三条 与户主关系的登记,本人是户主的,登记为户主;家庭户内其他人员,登记本人与户主的血亲或姻亲关系等具体称谓;集体户内其他人员,登记为非亲属关系。 变更户主时,应当同时调整户内成员与户主关系。 收养关系依法成立,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后,收养人可以申报将居民户口簿的养子女关系变更为子女关系。

四、市级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58-01-09

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五、县级规定

无。

六、受理机构

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户籍窗口。

七、决定机构

公安派出所。

八、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九、受理条件

户口登记的户主发生变化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变更申请。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自助机申请,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办理地点: 新昌县行政服务中心、乡镇便民中心公安窗口。

十一、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

申请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进行网上申报。

受理

即办

综合受理岗位人员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符合条件予以受理。

审查/核准

即办

后台审核岗人员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符合条件予以核准。

制证

即办

综合受理岗人员

根据审核情况,告知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准予的办理入库。

制作居民户口簿

送达

即办

送达岗人员

快递、窗口送达。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承诺期限:0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即办。

承诺时限说明:无。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是否收费:否。

十五、审批结果名称

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的更新户口簿内页。

十六、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七、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5-86812345。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5-86624311、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