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3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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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医保局
当事人:新昌夕阳红医院有限公司,地址:新昌县羽林街道梁家井村,法人代表:张孟超,实际负责人:梁月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MA288GWK2A。。
2022年8月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上级部门移交发现当事人实施了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等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于2022年8月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24日期间,你单位存在静脉置管冲洗与动静脉置管护理同时收费,等级护理、精神病护理、普通病房床位费住院诊查费项目出院当天收费,放血疗法、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测定、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项目超限定条件收费,各类病原体核糖核酸检测纳入医保结算,超声透药仪无适用症开展超声波治疗,耳穴贴进销存不平衡等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等规定,涉嫌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超医保支付范围收费、不规范收费等其他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行为,共造成基金损失240875.9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上虞分局交叉检查交接单、上虞分局检查报告、上虞分局检查报告补充说明、上虞分局检查情况反馈表(医疗机构)、浙江红阵易审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数据计算过程说明、新昌县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关于新昌县夕阳红医院单纯超声波治疗项目情况说明、DRGs处理请示情况说明、医务人员梁月莲、张杭洁、许杰等人的询问笔录、证人章赛的询问笔录、新昌县夕阳红医院关于康复科超声理疗仪情况说明、购销合同二份(合同编号:20220430、20201117)、记帐凭证、医疗器械入库、出库单、康复科仪器维护登记记录及夕阳红医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
2022年11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新昌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新医保执罚听告字〔2022〕第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静脉置管冲洗与动静脉置管护理同时收费,等级护理、精神病护理、普通病房床位费住院诊查费项目出院当天收费,放血疗法、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测定、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项目超限定条件收费,各类病原体核糖核酸检测纳入医保结算,超声透药仪无适用症开展超声波治疗,耳穴贴进销存不平衡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规定,已构成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超医保支付范围收费和其他造成基金损失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嫌违法。
鉴于当事人无证据证明存在主观故意,并且你单位能积极配合检查,故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240875.9元,并处损失基金1倍240875.9元的罚款。
将造成损失的医疗保险金退回至新昌农商银行营业部,户名:新昌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帐号:231000002678174;将罚款缴至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新昌县财政局新昌县医疗保障局,账号20100003180189800023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昌县人民政府或绍兴市医疗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新昌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