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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06240025866000/2022-74255
新政发〔2022〕6号
县府办
2022-01-18
其他
政府规范性文件
有效
主动公开
DXCD00-2022-0003
发布时间:2022-02-07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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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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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8日
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加强全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持续改善水源地水质,确保全县人民喝上干净水、放心水、安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绍兴市《关于全面加强乡镇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美丽绍兴办〔202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依规推进保护区内问题排查整治
1.严格规范推进保护区综合整治。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制定实施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问题销号计划。强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性规定的执行。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依法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工业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法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已建成的其它类项目,按照分类施策的原则,达到规范化整改要求或者逐步整改退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新昌分局;责任单位:钦寸水库运管中心、水务集团、有关乡镇<街道>)
2.加强保护区内农林业污染治理。一级保护区内有序退出农业种植,退出前严格控制经济作物种植,禁止使用农药化肥,加强农膜和其它包装物的规范使用指导。二级保护区内农业种植和经济林应实行科学种植和非点源污染防治,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严格控制经济作物种植,推进农业、林业种植生态化和绿色转型发展,对农药化肥使用实施总量控制和科学管理,逐步建设氮磷拦截沟和生态缓冲区。二级保护区内不排放污染物的美丽田园等基础项目,必须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水电局、有关乡镇<街道>)
3.强化保护区内养殖业污染治理。一级保护区内禁止畜禽养殖,已有的养殖设施应予拆除。二级保护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限期关闭或拆除,分散式畜禽养殖不得直接向水体倾倒粪便和废水,养殖废物全部资源化利用;不得开展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体的网箱养殖、坑塘养殖、水面围网养殖等活动。(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新昌分局、有关乡镇<街道>)
4.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对日供水规模在二百吨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划定水源保护范围,设立警示标志。日供水规模不足二百吨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属地乡镇街道应当督促和指导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制订水源保护公约,明确保护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保护水源。落实保护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终端运维单位,保障运维经费,严格运维考核;对农户分散居住的山区,不具备集中收集条件的,可因地制宜采用分散式的生态消纳措施进行处置,不得向水体直接排放。(牵头单位:县建设局、县水利水电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新昌分局、县水务集团、有关乡镇<街道>)
5.深化保护区内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一、二级保护区内生活垃圾必须分类收集,做到日产日清。建设部门应加强对保护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的指导,加快生活垃圾智能化分类设施建设,确保保护区内生活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牵头单位:县建设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有关乡镇<街道>)
6.有效防范水源地环境风险。加强保护区内危险房屋鉴定、修缮、翻建的管理,逐步实现一级保护区内的现有原住民整体搬迁退出;二级保护区内原住民居住用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等农村建房政策,禁止商品房开发。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建立风险源名录。(责任单位:有关乡镇<街道>)
7.加强应急防护能力建设。编制乡镇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手册,做好应急预案的发布实施。一级保护区内已存在的公路穿越情形的,全路段设置视频监控,增设相关警示标志,严格限制危化品运输车辆通行;沿公路外侧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相关规范要求,设置雨水收集处置措施与事故应急处置设施,有效防范突发事故对供水安全的影响。二级保护区内乡级及以下道路和景观步行道应做好与饮用水水体的隔离防护,避免人类活动对水质的影响,县级及以上公路、道路、桥梁等应严格限制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设置应急物资储备库和事故应急池等应急防护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新昌分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钦寸水库运管中心、县水务集团、有关乡镇<街道>)
二、健全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监管体系
1.构建多尺度监测体系。定期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监测,在突发水污染事件和藻类暴发高峰期等特殊时段,通过人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方式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次和项目,及时掌握饮用水水质水量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的,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新昌分局、钦寸水库运管中心、县水务集团)
2.提升科技监管能力。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地自动监测体系,加快实现“千吨万人”和乡镇级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全覆盖,长诏水库、钦寸水库在现有自动监测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再增加重要入库支流自动监测站,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长诏水库、钦寸水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指标监测分析。同时对保护区内重要溪流设置监测点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测,重点掌握入库氮磷污染情况。建设全覆盖的视频监控体系,通过建设一批高清红外视频监控系统,实现一级保护区范围监控全覆盖,有条件的可以扩大到二级保护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新昌分局,责任单位:县水利水电局、钦寸水库运管中心、县水务集团)
3.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巡查制度,落实巡查队伍,组织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制定并完善饮用水保护实施细则,切实加大对保护区内影响水源地保护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健全民众对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地行为的举报渠道,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举报奖励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水利水电局、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新昌分局、钦寸水库运管中心、县水务集团、有关乡镇<街道>)
三、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机制
1.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依法做好辖区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县有关部门要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调整优化考核办法,优化饮用水水源地所在乡镇街道的生态和经济考核指标权重。对水源保护不力、造成饮用水安全事故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实行约谈问责。(牵头单位:县督考办;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
2.健全保护激励机制。建立完善生态补偿制度,扩大生态补偿覆盖面,并逐步加大补偿力度。优化生态补偿资金使用办法,进一步优化生态补偿资金的用途,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保护区内困难群众的生活补助等,提高使用效率,增加对水源地保护的资金投入,保障水源地巡查、监测、保护设施设备运维等需要。属地乡镇要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分配,用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新昌分局、钦寸水库运管中心、县水务集团、有关乡镇<街道>)
3.完善民众参与机制。积极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进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公益宣传,增强公民水源地保护意识。搭建公众参与平台,依法公布水源地水质状况,提高全民行动自觉,营造全社会参与监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新昌分局、钦寸水库运管中心、县水务集团、有关乡镇<街道>)
附件
新昌县乡镇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序号 | 水源地名称 | 镇(街道) | 类别 |
1 | 长诏水库 | 沃洲镇 | 县级 |
2 | 钦寸水库 | 沃洲镇 | 县级 |
3 | 西桥弄水库 | 沃洲镇 | 千吨万人、乡镇级 |
4 | 跃进水库 | 儒岙镇 | 千吨万人、乡镇级 |
5 | 前丁水库 | 回山镇 | 千吨万人、乡镇级 |
6 | 澄潭江黄婆滩河流型水源地 | 镜岭镇 | 千吨万人、乡镇级 |
7 | 马达水库 | 小将镇 | 乡镇级 |
8 | 白沙坑水库 | 沙溪镇 | 乡镇级 |
9 | 黄芝岭水库 | 东茗乡 | 乡镇级 |
注: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确定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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