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6-15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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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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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辖区内常住户籍人口的死亡户口注销。
二、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58-01-09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一款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八条 第一款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二款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三、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浙江省公安厅 2020-05-01 第四章 死亡登记 第二十九条 死亡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内,由其户主、亲属、抚养人、赡养人、利害关系人或者集体户户口协管员、村(居)民委员会等申报义务人,凭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以及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一)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裁决书 (三) 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 (四) 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非正常死亡的,凭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或死亡认定书,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第三十条 对发现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死亡人员户口登记的,应当提醒申报义务人及时申报。经提醒后未申报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对确认死亡的,依职权注销死亡人员的户口。 第三十一条 办理死亡登记时,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死亡人员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死亡人员页加盖户口注销章,登记死亡时间、原因,缴销其居民身份证,并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注销其户口。属单独立户的,还应当缴销其居民户口簿。 第三十二条 被注销户口人员重新出现的,本人或申报义务人应当及时向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经核实无误后恢复户口。其中,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并由他人申报的,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裁决书办理。 第三十三条 在非户口所在地死亡的,死亡地公安机关应当将已查明的死亡人员身份信息和死亡情况书面告知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无法查明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的,死亡地公安机关应当将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四、市级法律依据
无。
五、县级规定
无。
六、受理机构
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户籍窗口。
七、决定机构
新昌县公安局。
八、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九、受理条件
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区、村(居)委会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
十、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死亡人员居民户口簿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死亡证明材料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火化证明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认定书或非正常死亡证明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十一、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办理地点: 新昌县行政服务中心、乡镇便民中心公安窗口。
十二、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审核后,符合收养条件且材料齐全的,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予以办理。
十三、办理方式
公安窗口、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十四、办结时限
承诺期限:0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即办。
承诺时限说明: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十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是否收费:否。
十六、审批结果名称
注销户口。
十七、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无需送达。
十八、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5-86624695。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5-86233307、86624311、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