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8-04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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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教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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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规定,切实改进教体系统工作人员作风建设,规范和约束言行举止,强化纪律规矩意识,不断加强教体系统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教体系统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教体系统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要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以教育防范为基础,以制度管理为保障,对教体系统工作人员的“社交圈”“生活圈”“家庭圈”以及重点事项、特殊时期的监督,建立起机关、学校以及社会、家庭等密切协调配合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四条 德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形象是全社会的关注点。教体系统工作人员在“八小时”以外,应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自觉维护教师形象,严格遵守“十二”不准规定:
1.不准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2.不准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3.不准为校外培训机构或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等。
4.不准在公共场合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发表、转发不当言论、传播小道信息。
5.不准违规参与“酒局”“牌局”或服务对象组织的“升学宴”“谢师宴”。
6.不准参与借、放高利贷,禁止为他人违规提供贷款担保。
7.不准参加赌博、传播不良信息、吸食毒品等低俗违法活动或组织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组织活动。
8.不准饮酒后驾车、醉酒驾车。
9.不准参与微商等盈利性活动或违规收受礼金礼卡。
10.不准不顾家庭基本伦理,不孝敬老人、存在家庭暴力。
11.不准不遵守社会公德,作出有损教师形象的行为。
12.不准作出教体系统“八小时”外需要监督管理的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行为。
第五条 实行分级负责监督制度,切实强化学校第一责任人和领导班子的责任意识,将教体系统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任务层层分解,构建起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齐抓共管的责任机制。
第六条 建立教体系统工作人员“八小时”外行为自查和评议制度,每学期未学校要逐级开展 “八小时”外行为的自查互评和监督管理,并将自查互评结果报局备案,作为当年度行风效能和清廉学校考评的重要依据。学校要定期召开会议,汇总“八小时”外活动情况,分析工作人员思想动态,重视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打招呼,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七条 畅通监督信息渠道,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明察暗访,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第八条 强化社会监督,定期不定期召开行风监督座谈会,了解和评议教师“八小时”以外的活动情况和现实表现。
第九条 建立教体系统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各单位“一把手”对班子其他成员负有监管职责,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负有监管职责。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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