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09-16 17:1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县商务局

信息来源: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促进我县电子商务企业资源整合、共同发展,鼓励电商相关单位入驻新昌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保持服务中心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已入驻或意向入驻服务中心的企业、团体及个人。

第三条新昌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为县域内电商企业、 涉农企业、互联网应用型企业及个人电商、微商等团体提供免费入驻服务和办公场所,并为每个入驻企业提供专业的网站建设、商品定位、产品摄影、美工策划、 网络推广、人才培训、 物流支撑、产品展示等综合性服务。力求开辟一条与入驻企业 “经营共同管理、利益共同分享”的商业运作模式,打造新昌县网购产业集聚区和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园,带动新昌特色产品和特色农副产品销售。打造一个综合性电子商务互动服务平台,发挥优秀电商企业示范效应,引领我县电子商务新趋势。建立健全我县电子商务政策支撑体系,形成新昌县产业政策完善、配套体系健全、公共服务平台完备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与电子商务生态产业链。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服务中心在新昌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县商务局进行监督管理,并委托项目承办企业杭州闻远科技有限公司为运营方,负责服务中心的相关服务开展、职能管理。鼓励服务中心运营方为入驻企业、团体及个人以各种形式提供相应的基础服务及增值服务,并进行市场化运营。

第五条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下设管理办公室,负责新昌县电子商务服务中心的日常事务管理

第六条 电子商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职责:

1、统筹规划和落实电子商务公共中心的建设及管理工作;

2、编制电子商务服务公共中心的建设及发展规划,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思路;                                       

3、负责免费为入驻企业提供办公场所及服务;                4、负责受理入驻企业提出的申请;                

5、负责办理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电子商务中心的手续;  负责对电子商务企业进行免费的创业辅导、业务培训,并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6、负责对电子商务企业进行年度考核和评价;          

7、负责对电子商务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控,防止其出现违规行为。


第三章 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入驻企业、团体及个人须服从服务中心运营方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服务中心规章制度。

(一)服务中心正常上班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夏季:08:30—18:00;冬季:08:30—17:30。如需加班应提前报备,原则上最晚不超过23:00。法定节假日作息时间按服务中心运营方具体通知执行;

(二)入驻企业、团体及个人需每月向服务中心运营方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

(三)入驻企业、团体及个人的一切行为须以服务中心利益为重,不得有损服务中心形象和名誉的行为;

(四)服务中心提倡简单友好、坦诚平等的人际关系,企业和个人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协作。

第八条保密义务

(一)服务中心内每个人都有义务替他人保守经营机密,务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

(二)服务中心内所有人员未经授权和批准,不准对外泄露他人商业机密件以及其他未经公开的经营情况、业务数据等。

第九条行为准则

入驻服务中心的企业、团体及全体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遵纪守法,讲文明,懂礼貌,具有良好的道德规范。

(二)爱护服务中心内的公共财物,确保公共资产不受损失。服务中心公共设施包括孵化区内办公桌椅、电脑等,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三)注意仪容仪表,穿着大方得体整洁,严禁穿拖鞋、短裤、奇装异服或过于暴露的服装。

(四)工作期间不得大声喧哗、吵闹、串岗聊天,确保办公环境井然有序。

(五)配合服务中心做好清洁卫生管理工作,保持公共区域整洁。

(六)不得在服务中心公共区域擅自张贴标识及摆放其他物品,有特殊需求的,需与运营方协商沟通并征得同意。

第十条安全管理

(一)服务中心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县商务局负责安全监管,服务中心运营方负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统筹规划和日常检查。

(二)服务中心安全生产工作,由服务中心运营方统一协调管理。入驻企业、团体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县关于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三)服务中心运营方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

(四)各入驻企业应指定专人配合服务中心运营方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存在的安全隐患责任企业应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五)严禁在消防通道存放杂物及电动车、自行车等物品,下班离开服务中心时注意关窗锁门,关闭设备电源。因入驻单位原因引发安全责任事故的,由责任企业负全责,县商务局和服务中心运营方概不负责,且有权要求赔偿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仅适用于新昌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由电子商务服务中 心负责解释,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各项功能服务实行平等服务。

 

新昌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