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3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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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回山镇
各位村民,2024年度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开始申请,符合条件的对象,请带相关申报材料到回山镇办理。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一、奖励扶助对象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为本县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今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的;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1964年12月31日前出生)。
注意:下列人员不属于奖扶对象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包括失地农民追保过的);
2、未婚单亲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4、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5、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
二、所需材料
1、填写《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确认)表》;
2、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3、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
4、本人及配偶的户口本复印件;
5、子女户口本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6、结婚证复印件;
7、子女残疾或死亡的需提供残疾证明复印件或死亡证明;
8、曾有离婚、丧偶、再婚史的需提供原配偶调查表;
9、有离婚史的需提供离婚资料复印件;
10、收养的需提供收养证复印件;
11、其他需要说明的证明材料。
三、奖扶标准
每人每月80元,每年集中一次性发放960元/人。
四、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奖励扶助金前退出
1、死亡的;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
3、本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
4、户口迁移出本县的;
5、其他原因需要退出。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一、特扶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者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5、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二、所需材料: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三、扶助标准
1、未满60周岁的,或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特扶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每年一次性发放7200元/人。
2、未满60周岁但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处理的,或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特扶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每年一次性发放9600元/人。
四、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特别扶助金前退出
1、本人死亡的;
2、发生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
3、户口迁移出本县的;
4、其他原因需要退出。
奖扶、特扶申请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20日。逾期未申报者,当年不再受理,可在次年申报。已在享受的对象不需重复申请。
联系电话:86337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