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6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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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医保局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确定评估细则的通知》(浙医保发〔2021〕46号)和《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绍市医保〔2021〕59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23年度新昌县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集中申报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3年度定点医疗机构新增计划
2023年度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计划按照《关于公布2023年全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计划的通知》(绍市医保〔2023〕11号)执行:本次规划类医疗机构拟新增定点3家,非规划类医疗机构不作数量限制。
二、申报条件
申请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在证照有效期内;
2.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营业时间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算);
3.除盲人医疗按摩所外,医疗机构应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盲人医疗按摩所应配备持有中国残联核发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3名(含)以上,按摩床10张(含)以上,服务场所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含)以上;
4.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6.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7.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不予受理情形
医疗机构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我局将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健康体检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2.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3.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4.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5.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6.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7.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因医疗服务行为受到有关行政部门处罚未满1年的;
9.近2年内有非法行医、非法医疗广告、诊室外包等不规范经营行为的;
10.同一法人主体(投资主体)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1年内有因违规被暂停、解除或终止医保协议和正在接受经办机构调查处理等情况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申报材料
1.绍兴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1)及绍兴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表(附件2)(需完成自评);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3.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文本;
4.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5.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6.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确认的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无等级不需提供);
7.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属于租赁用房的应提供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平面布局图(不动产权证书、营业用房)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
9.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原件;
10.执业医师(包括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师)注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1.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清单、药品及价格清单,经省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清单。
样表见附件1-6。
五、受理时间
2023年 10月17日至2023年10月27日。
六、受理地址
1.新昌县江滨西路60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医保中心247办公室;
2.联系人:张济,联系电话:0575-86063581。
七、其他事项
上述材料中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以供核验,纸质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另需提供电子版本拷贝。
新昌县医疗保障局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