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22 16:4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文旅局
关于征求《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根据我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1月3日前通过书面形式反馈至新昌县委宣传部文化科。
征求时间:12月22日至1月3日
联 系 人:杨程凯;
联系电话:0575-86022593;
联系地址:新昌县委宣传部(新昌县人民中路190号,邮编312500)。
附件: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新昌县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2月22日
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文化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我县文化产业发展,推动文化产业成为我县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性产业,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如下政策:
一、设立专项资金
1.财政每年统筹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加强文化产业集聚、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支持文化产业项目发展、支持重点门类产业发展等方面;其中,安排50万元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学习培训、参观考察、规划编制、展会交流、会务差旅等)。
二、支持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2.推动集聚区做大做强。对符合我县产业政策导向,对经县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文化产业集聚区,实际经营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入驻文化企业(个体工商户、文化艺术培训基地、名家工作室、非遗及传统手工艺项目等)30家及以上;实际经营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入驻文化企业(个体工商户、文化艺术培训基地、名家工作室、非遗及传统手工艺项目等)50家及以上;实际经营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入驻文化企业(个体工商户、文化艺术培训基地、名家工作室、非遗及传统手工艺项目等)100家及以上,且商家入驻时间均满一年的,一次性分别给予集聚区组织管理单位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对数字文化产业园区,自认定年度起,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前三年用于发展数字文化产业的建筑面积占比分别达到30%、40%、50%以上,数字文化产业营业额在认定年度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每年实现增长的,每年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
3.集聚区入驻文化企业房租补贴。文化企业(个体工商户、文化艺术培训基地、名家工作室、非遗及传统手工艺项目等)入驻经县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文化产业集聚区,签约租期达到三年,给予每一年实际房租的80%补助,每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万元。对于认定期已达三年的文化产业集聚区,三年后新入驻的签约租期达到三年的文化企业,且后两年每年营业额增长20%以上的,给予每一年实际房租的60%补助,三年后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万元。
4.支持集聚区做强品牌优势。对认定成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数字)文化产业重点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逐级认定的按政策给予差额奖励,国家级、省级(数字)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参照执行。对首次创建成为省文化创意街区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次创建成为市特色文化产业园区(街区)、市成长型文化产业园区(街区)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复评的市级文化产业园区(街区)给予5万元奖励。
5.支持集聚区培育优质文化企业。集聚区每培育一家在境内交易所上市、境外上市、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文化企业,以及新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范围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集聚区运营管理单位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及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已挂牌企业成功上市的,给予集聚区运营管理单位差额奖励。对落户在其他集聚区(新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范围)的文化企业,给予集聚区运营管理单位1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个集聚区最多奖励30万元。
三、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6.鼓励文化企业小升规。对新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范围且当年营业额实现增长的文化企业,奖励10万元,实现月度上规的,奖励15万元;小升规次年,能正常报送统计报表且当年主营业务快速增长,按同比增长50%和30%两档,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7.鼓励文化企业上市。文化企业在境内交易所上市奖励500万元,并实行分阶段奖励:其中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完成辅导备案受理奖励100万元、完成首发上市受理奖励100万元、成功上市(含买壳迁址)奖励300万元;在北交所上市的,完成“新三板”挂牌奖励80万元,完成辅导备案受理奖励100万元、完成首发上市受理奖励100万元、成功上市奖励220万元。境外上市奖励100万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奖励20万元,对已挂牌企业成功上市的,按相应政策给予差额奖励。
8.支持文化企业加速发展。对于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7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20万元、150万元、175万元、200万元、25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逐级达到标准的,按政策给予差额奖励。
9.鼓励创建示范文化企业。对认定成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数字)文化产业重点企业的,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逐级认定的按政策给予差额奖励,国家级、省级(数字)文化产业示范企业参照执行;对首次被认定为省成长型文化企业、省“文化+互联网”创新型企业等的,给予15万元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市文化龙头企业、市创新型文化企业、市成长型文化企业等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四、支持文化产业项目发展
10.支持引进文化企业。对新引进落户的文化企业,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投产后达到落户时签约条件或要求的,按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8%的补助(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包含土地出让金),对落户经县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文化产业集聚区的补助标准再增加2个百分点。单个项目最高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11.支持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产业项目。经申报评审,符合我县文化产业发展方向,已核准或备案,对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文化产业项目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的,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总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包含土地出让金)。
12.支持境外投资、收购或新开设文化产业项目。对在境外投资、收购或新设出版社、广播电视网、影院及院线、动漫游戏公司、文化艺术演出场馆、演艺经纪公司、艺术品经营机构、自主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品牌展示营销机构,开办广播电视频率频道等国际文化营销网络所发生的经营费用支出,经认定,给予实际投资额或实际费用支出(注册费用、办公及经营场所租金)50%的资助,单个项目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13.鼓励历史文化特色街区经营文创业态。经申报认定,在重点打造建设的历史文化特色街区内,新开设经营文化创意、演艺、实体书店、艺术品交易、非遗制作展示交易等文创业态,一次性给予装修费用30%的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开业后连续三年内,若每年营业额实现增长,给予每年房租80%的补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于在重点打造建设的历史文化特色街区内,以较大体量整体打造文创为主导的业态,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经营文创业态面积占比达到6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装修费用30%的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开业后连续三年内,给予每年房租80%的补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于该范围内的单个业态不再享受本条政策。通过非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房屋租金,若高于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年度房租评估值的,最高按评估值的120%核定。街区运营主体不明确的不予补助。
14.鼓励引进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国家级、省级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在新昌设立文化艺术培训基地且正常开展培训的,经县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分别给予引进方每家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落户在经县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文化产业集聚区的,补助金额上浮20%。
15.鼓励名家在集聚区设立工作室。国家级文化艺术类(含工艺美术类)专业协会秘书长及以上(工艺美术类国家级大师)、理事(工艺美术类省级大师)、会员(会员同时须在当地担任专业协会秘书长及以上职务)等在对经县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文化产业集聚区设立名家工作室且实际运行的,分别给予名家工作室每家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五、支持重点门类产业发展
16.支持新成立重点门类文化企业。对新成立的文化影视、创意设计、数字创意、版权交易、动漫游戏、新闻出版、艺术品拍卖等文化企业,前三年内,每年按当年营业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后两年内,每年按当年营业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剥离创意设计部分参与市场化竞争,鼓励把优势传统产业中创意设计部分从主业中剥离,专项从事工业设计、建筑设计、环境设计、服务设计、品牌设计等领域,对剥离并新成立独立法人机构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7.鼓励影视动漫游戏产业发展。对在我县申报的原创影视作品,在国内电影商业院线上映,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首次在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播出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在我县申报的原创电视剧、原创动画片、原创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奖励;在其他国家级频道、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播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在我县申报的网络电影、网络剧,在爱奇艺、腾讯、优酷、搜狐等新媒体渠道首播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作品进行衍生产品开发的,按照销售实绩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18.鼓励舞台演艺产业发展。对获得国家、省艺术基金资助的演艺项目,分别给予基金资助额30%、20%的补助。对未获得国家艺术基金资助,在我县申报的原创舞台剧进行商业演出,按照境内5000元每场,境外1万元每场的标准给予演出单位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从首演开始补贴时长不超过2年。对于文旅融合的演艺场所,全年组织商业演出在30场次(含)以上、每场次在60分钟以上,按照国家级(含国际间文化交流演出)、省级、市县级演出团体分别每场演出补助1万元、5000元、3000元(每两年对文旅融合的演艺场所进行复评);全年组织商业演出达到50场次(含)以上的,补助金额上浮10%,同一场所全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鼓励书场、小剧场等演艺场所建设,建成后给予场地改造费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年演出场次不少于60场、每次演出时间不少于40分钟的,每年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本条款由县文广旅游局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认定及兑现。
19.鼓励游戏电竞产业发展。对在我县申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且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网络游戏,每款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在新昌县范围内举办全国高端电竞赛事等活动,给予赛事总经费6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在公园、景区、园区、文化特色街区等公共空间举办电竞周、电竞联赛、电竞嘉年华等活动,推动电竞文化融合休闲、娱乐、购物、旅游、美食等元素打造新型消费场景,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经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活动组织费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0.鼓励传统文化进行项目化开发。对利用书法、文学、戏曲、名人和非遗等文化资源,进行文创产品、乡村振兴等产业化开发,取得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经申报评审,按照项目开发费用50%的比例给予开发单位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21.鼓励文化会展业发展。经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对承办由政府部门组织的文创活动,给予活动组织费8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在新昌县范围内举办文化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拍卖会、创意设计活动、文创集市等各类文创活动,产生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给予活动组织费6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文化企业参加由政府部门(单位)牵头或联合组织的境内外重点文化产业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的,给予展位费和布展费全额资助(同一展览会每家企业最多资助3只标准摊位);经政府部门认定,文化企业自行组织参加全球性国际组织和政府组织的展示交易活动的,给予展位费和布展费50%的补助(同一展览会每家企业最多资助3只标准摊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2.鼓励实体书店创新发展。对实体书店、农村文创书屋创新经营模式,以“图书+”(教辅类除外)新模式融合文化创意、文化休闲、文化教育等业态,年度出版物销售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不低于30%(且年度出版物销售收入不低于10万元),或年度出版物销售收入达50万元以上,每年给予实际房租4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3.鼓励数字文化产业发展。对获得国家级及境外国际知名奖项的优秀数字内容作品,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补助。对促进优秀文化资源数字化以及云演艺、云展览、沉浸式业态、数字技术打造新型消费业态等项目,取得较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经申报评审,按照项目开发费用50%的比例给予开发单位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引进新昌并实际开展经营一年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数字文化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补助。
24.支持工艺美术行业发展。绍兴市级及以上工艺美术大师、省级及以上非遗传承人在县内新登记注册文化企业、组织和机构,正常经营3年及以上的,3年后给予一次性5万元创业补贴。
25.支持市级创新项目建设。紧扣“文化产业化、产业文化化”要求,实施一批以展现绍兴文化特色为导向的市级文化创新项目。对于获得省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创新奖、列入市级文化创新“揭榜挂帅”计划的,在项目完成后按实际投入额的6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附则
26.本政策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的文化产业单位,其中文化企业为独立核算法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展至其他组织形式的经营者,主营业务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范围,登记注册代码为文化产业类,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台资企业经认定后享受惠台政策,国有控股企业不享受本政策(第13、18条除外)。对纳入亩均综合评价的文化企业的政策兑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本政策中的数字文化企业是指主营业务同时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和《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范围,登记注册代码为文化产业类。
27.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等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28.条款2、3达到市级政策奖补标准的,按市级同类政策执行。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29.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政策实行一年一评估、一年一微调,具体由县委宣传部会同县财政局实施;原《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新委办〔2023〕11号)同时废止。
30.本政策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商县委宣传部承担。原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已依据原政策启动奖励资助程序,但未兑现完毕的,按原政策继续执行。本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本政策的条款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