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4-21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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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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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符合落户条件的常住户籍人口住址变动落户。
二、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58-01-09 第二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一款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三、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浙江省公安厅 2020-05-01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 第四条 户口登记管理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公安派出所具体承办。 第三十八条 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第三十九条 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第四十条 本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 第五十三条 本人可以凭房屋权属证明,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将市内户口迁入该房屋坐落地址。其中,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还需提交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地区无住房证明。 第五十四条 与户口在城镇地区的户主具有直系亲属、配偶或配偶父母关系的,可以凭户主同意落户的书面声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将市内户口投靠迁入。 与城镇地区房屋权利人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可以凭房屋权利人同意落户的书面声明、亲属关系证明、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将市内户口迁入该房屋坐落地址。房屋有产权共有人,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落户的声明。 迁入地房屋属租赁住房、廉租房、承租的直管公房、军产房、集体土地房屋的,仅限房屋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迁入。户主或房屋产权共有人不同意迁入的,不予办理。
四、市级法律依据
无。
五、县级规定
无。
六、受理机构
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户籍窗口。
七、决定机构
公安派出所。
八、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九、受理条件
无。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自助机申请,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办理地点: 新昌县行政服务中心、乡镇便民中心公安窗口。
十一、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进行网上申报。 | |||
受理 | 即办 | 综合受理岗位人员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符合条件予以受理。 |
审查/核准 | 即办 | 后台审核岗人员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符合条件予以核准。 |
决定 | 即办 | 综合受理岗人员 | 根据审核情况,告知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准予的办理入库。 | 制作居民户口簿。 |
送达 | 即办 | 送达岗人员 | 快递、窗口送达。 |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承诺期限:0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即办。
承诺时限说明:遇到特殊情形按照法定期限执行。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是否收费:否。
十五、审批结果名称
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户口簿。
十六、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七、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5-86812345。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5-12345、0575-86624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