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昌县科创服务中心是新昌县科学技术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相当于正股级。
第三条 新昌县科创服务中心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为企业和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提供政策咨询、发展战略与规划、诊断、人才培训等各类科技服务。
(二)为全县各类创新创业平台提供咨询、评估、策划、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
(三)根据县级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组织落实人才服务工作。
(四)提供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政策咨询、业务培训等公共服务。
(五)提供科技创新券政策咨询、培训指导、申领兑现等服务。
(六)完成新昌县科学技术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新昌县科创服务中心事业编制 5 名。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
第五条 新昌县科创服务中心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六条 新昌县科创服务中心党组织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提高事业单位党的建设质量,充分发挥党组织核心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推动单位党建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促进事业发展。
第七条 新昌县科创服务中心的干部人事管理、资产财务由新昌县科学技术局统一管理;新昌县科创服务中心负责财务经办、业务运行和内部管理等事宜,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