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17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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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新昌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绍新政复 [2023]7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陈某不服被申请人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1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2月12日收悉。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提出撤回复议申请书。本机关经审查后,同意申请人的撤回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