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不服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一案
新昌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告知书
绍新政复〔2023〕10号
陈某某:
你不服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你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新自规法处(2023)X号},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3月14日收悉。
经审查,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新自规法处(2023)X号},是对与你反映的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建设许可内容一事的核实。该《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到目前为止并不构成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你不服《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