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绍新政复 [2023]5号
申请人:浙江省新昌县某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1444F,地址:浙江省新昌县南明街道。
法定代表人:叶某铨。
被申请人: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624091683926P,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东昌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新建,局长。
申请人浙江省新昌县某某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工商处字(2005)第***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月29日收悉。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提出撤回复议申请书。本机关经审查后,同意申请人的撤回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