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绍新政复 [2023]4号
申请人:林某泰,男,200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某市。
被申请人: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624091683926P,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东昌西路28号。
申请人林某泰不服被申请人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举报事项不予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月17日收悉。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提出撤回复议申请书。本机关经审查后,同意申请人的撤回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