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数字化、智能化方向)管理办法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07-07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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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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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公布 2023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实施名单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3]66 号)、《关于下达2023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浙财建[2023]21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2]185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级工业与信息化领域财政专项资金“二维分配法”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浙财建[2022]74号)等文件精神,我县制定了《2023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特公示如下:

公示期为7月7日-7月14日。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反映,反映的情况应符合事实、有据可查。

附件:2023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数字化、智能化方向)管理办法

联系方式:县经信局投资科    86239607      86038287      
           县财政局企业科    86041040      86024427


新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新昌县财政局
                                        2023年7月7日


附件:

2023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数字化、智能化方向)管理办法


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 2023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实施名单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3]66 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浙财建[2023]21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2]185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级工业与信息化领域财政专项资金“二维分配法”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浙财建[2022]74号)等文件精神,为精准管理我县入选2023年度省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工作实施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实施

县经信局联同县财政局按照项目申报材料中明确的内容和要求,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推进项目实施。原则上项目承担单位不对实施主体和实施目标进行调整。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主要建设内容变更、投资额减少20%以上、实施周期延期6个月以上等任一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由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审查后,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资金使用

1.资金来源:资金来自浙财建[2023]21号文件下达的省级专项资金900万元。

2.分配方式:对列入 2023 年度省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数字化、高端化方向)计划的3个项目,按每个项目 300万元进行补助。

3.拨付方式:根据项目实施进度,采取分批下达方式,支持企业名单确定后,拨付资金分配金额的60%;项目投资额完成过半时,拨付资金分配金额的80%;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资金。

4.拨付程序: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进度达到50%或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告知县经信局、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设备投资情况的审计报告。由县经信局对奖励资金提出审定意见,经党组讨论,公示无异议后,联合县财政局下达奖励资金。

5.资金使用范围:省级资金重点用于补助企业实施项目支出的设备购置安装、购置自制设备的材料及零部件、软件及系统购置调试、设计检测评价等费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验收考核

(一)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须在项目实施期满后组织验收,由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具体验收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在确定验收时间后,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满后1个月内向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若提前完成目标任务,可申请提前验收。申请报告应提交:

1.项目实施情况自评报告;

2.项目达到目录明确的规模要求和申报材料规模目标的依据;

3.项目达到申报材料中相关实施成效的证明材料;

4.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总投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决算审计报告等材料。

(三)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项目申报的实施方案开展验收,验收具体内容包括:

1.项目实施内容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方案约定的要求;

2.项目是否达到申报材料中相关实施成效;

3.项目实际投资情况及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四)项目验收主要采取专家会议评审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视具体情况可增加检验测试、审阅资料、听取用户意见等方式,项目验收评审专家不少于3名,其中财务专家1名。

(五)验收结论由第三方机构结合专家意见作出,分为验收通过、限期整改、验收不通过、方案终止四种。

1.验收通过。已完成实施方案约定的实施目标和相关要求,专项资金使用合规合理。

2.限期整改。对未能按质按期完成实施目标的,要求在6个月内完成限期整改,并申请再次验收。

3.验收不通过。对项目未实施,或建设期内发生重大变化未申请调整,或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项目实施目标,或有弄虚作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情况的,视为验收不通过。

4.方案终止。因技术、市场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难以在实施期内完成实施目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请终止。

(六)对最终验收不通过或申请终止的项目,由县经信局、县财政局提出意见并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同意,视实际情况收回或调整补助资金。

四、监督管理

县经信局、县财政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推进项目实施、完成实施方案规定的建设内容和目标任务,如遇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同时,对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开展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或问题严重的,视情况收回已拨付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五、附则

1.对项目组织管理工作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