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22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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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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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人员。
二、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58-01-09 第二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一款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 第一款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三、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浙江省公安厅 2020-05-01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 第四条 户口登记管理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公安派出所具体承办。 第九十六条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由本人、户主或近亲属凭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定居批准通知书或注销户口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自行取得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由本人、户主或近亲属凭本人有关定居和要求注销户口的情况声明、港澳台定居证明或身份证明等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发现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登记,经港澳台事务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已定居的,应当提醒申报义务人申报注销。经提醒后未申报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职权注销其户口,同时缴销其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四、受理机构
新昌县行政服务中心、乡镇便民中心公安窗口。
五、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六、受理条件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
七、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办理地点: 新昌县行政服务中心、乡镇便民中心公安窗口。
八、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进行网上申报。 | |||
受理 | 即办 | 综合受理岗 人员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符合条件予以受理。 |
审查/核准 | 即办 | 后台审核岗 人员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符合条件予以核准。 |
决定 | 即办 | 综合受理岗 人员 | 根据审核情况,告知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准予的办理入库。 | 制作居民户口簿。 |
送达 | 即办 | 送达岗人员 | 快递、窗口送达。 |
九、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办结时限
承诺期限:0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说明:特殊情形按照法定期限执行。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是否收费:否。
十二、审批结果名称
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十三、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四、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5-86812345。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5-12345、0575-86624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