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03 16:1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新昌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绍新政复〔2023〕30号
申请人:周某良, 男,1952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新昌县湖滨二路。
被申请人:新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坤豪路1号。
法定代表人:袁丰,大队长。
申请人周某良不服被申请人新昌县公安局作出的编号为330624190461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依法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4月3日收悉,经依法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早高峰路段,右侧多辆机动车,驾驶员视野盲区,无法观察到行人,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称:一、行政处罚决定是被申请人依职权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由活动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干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二、申请人周某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事实清楚。2023年3月10日8时17分,牌号为浙DXXXXX的小型轿车途经绍兴市新昌县527国道中财路段,因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申请人周某良所称的:"早高峰路段,......,无法观察到行人。"理由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驾驶人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看清楚道路情况行车,不能以未看清道路情况为由违法行为就不成在,且从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来看,驾驶人明显能够清楚地看到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申请人周某良因"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第一款.2023年4月3日,被申请人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作出编号为330624190461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情况与被申请人所述一致。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之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具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体资格。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经核查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中将其记录为实际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机动车行驶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公安部2015年发布的《人行横道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1244-2015)第3.1条规定:“机动车违反人行横道让行规定行为: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车身任何部位没有进入人行横道区域,遇已进入人行横道且未闯红灯的行人即将通过机动车前方时,未停车让行的行为。”《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五)违反让行规定的;”。本案中申请人车辆在未进入人行道时,行人已进入申请人驾驶车辆所在车道的相邻车道的人行横道,申请人未让行人的违法事实清楚。对于申请人提出“早高峰路段,右侧多辆机动车,驾驶员视野盲区,无法观察到行人”的抗辩。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驶入人行横到前应确认人行横道是否有行人通过,当存在有车辆挡住导致视线不清时,理应减速保持车距,待确认无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再安全驾驶通过。且从被申请人提供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看,驾驶人应该能够清楚地看到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为此,申请人该抗辩理由不成立。故申请人驾驶车辆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礼让行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被申请人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作出编号为330624190461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并不存在超越执法范围的行为,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幅度适当。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二十八条款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新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编号为330624190461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新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