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0-24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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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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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单位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承检机构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辖区内婴儿纸尿裤产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四、抽检场所
批发市场、超市、母婴用品店等
五、抽样方法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样数量见下表:
产品种类 | 抽样数量 | ||
抽样总数量 | 检验样品 | 备用样品 | |
纸尿裤(片、垫) | 最小销售包装≤10片/包,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8包 | 6包 | 2包 |
最小销售包装11~20片/包,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6包 | 4包 | 2包 | |
最小销售包装≥21片/包,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5包 | 3包 | 2包 | |
湿巾 | 12包 | 9包 | 3包 |
2 检验依据
表1 明示执行标准为GB/T 28004.1-2021的纸尿裤(片、垫)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渗透性能(第一次吸收速度、第二次吸收速度、回渗量、渗漏量) | GB/T 28004.1-2021 GB 15979-2002 |
2 | pH值 | |
3 | 可迁移性荧光物质 | |
4 | 甲醛含量 | |
5 |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 |
6 | 细菌菌落总数 | |
7 | 大肠菌群 | |
8 | 绿脓杆菌 | |
9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
10 | 溶血性链球菌 | |
11 | 真菌菌落总数 |
表2明示执行标准为GB/T 27728-2011的湿巾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pH | GB/T 27728-2011 GB 15979-2002 |
2 | 可迁移性荧光增白剂 | |
3 | 细菌菌落总数 | |
4 | 大肠菌群 | |
5 | 绿脓杆菌 | |
6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
7 | 溶血性链球菌 | |
8 | 真菌菌落总数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微生物项目不予复检,其余项目复检启用备样。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28004.1-2021 纸尿裤 第1部分:婴儿纸尿裤
GB/T 27728-2011湿巾
GB 15979-2002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3.3 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明示质量要求,未达到××标准规定”。(注:××为具体标准名称)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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