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4-12-26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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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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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辖区内的常住户籍人口的临时身份证申领

二、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公安部 2005-10-01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 第九条 具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公安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八条 对公民交回和收缴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登记后销毁。

三、省级法律依据

四、市级法律依据

无。

五、县级规定

无。

六、受理机构

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户籍窗口。

七、决定机构

公安派出所。

八、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办理地点: 新昌县行政服务中心、乡镇便民中心公安窗口。

十、办理方式

公安窗口、政府服务网、浙里办APP。

、办结时限

承诺期限:即办

法定期限:有期限

承诺时限说明:

、收费依据及标准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浙价费〔2004〕64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

、审批结果名称

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临时居民身份证。

、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5-86812345。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5-12345、0575-8662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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