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6 22:1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县公安局
信息来源: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辖区内的常住户籍人口的临时身份证申领。
二、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公安部 2005-10-01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 第九条 具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公安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八条 对公民交回和收缴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登记后销毁。
三、省级法律依据
无。
四、市级法律依据
无。
五、县级规定
无。
六、受理机构
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户籍窗口。
七、决定机构
公安派出所。
八、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九、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办理地点: 新昌县行政服务中心、乡镇便民中心公安窗口。
十、办理方式
公安窗口、政府服务网、浙里办APP。
十一、办结时限
承诺期限:即办。
法定期限:有期限。
承诺时限说明:无。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是否收费:是。
收费依据:浙价费〔2004〕64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
十三、审批结果名称
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临时居民身份证。
十四、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五、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5-86812345。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5-12345、0575-86624311。
分享到: |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