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新昌县食品安全监督计划

发布时间:2024-05-31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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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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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测检测水平,发挥食品抽检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作用,现将新昌2024年食品抽检工作计划安排通知如下:

一、抽检数量及任务分解

局本级安排食品抽检不少于1800批次,食品流通环节不少于1000批次、餐饮服务环节不少于550批次、食品生产环节不少于250批次。其中,针对农药兽药残留的农产品(水产品、林产品)食品定量检测820批次,食品流通环节不少于500批次、餐饮服务环节不少于270批次、生产环节不少于50批次。

二、工作原则

(一)突出问题导向。对照食品安全重点风险隐患清单,以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农兽药残留超标、滥用食品添加剂等突出问题为重点,聚焦“一老一小”食品和宣称功能食品,聚焦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城乡结合部、农贸批发市场、社区便利店、母婴用品店等重点区域,聚焦直播带货、生鲜电商、集中供餐等重点环节,加大对高风险行业、问题突出区域和存在隐患企业抽检的力度。强化企业风险分类结果的运用,对上一年抽检未覆盖企业及抽检不合格企业产品开展跟踪抽检,对多批次不合格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和抽检。

(二)明确抽检重点。重点抽检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三小”食品,重点关注区域特色食品、重点隐患食品和往年不合格生产企业食品。重点对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农贸市场及小食杂店等销售的食品、校园食材配送企业配送的食品、学校食堂、养老机构、小型及外卖餐饮单位餐饮食品等进行抽检。

(三)规范抽检流程。根据“抽检分离”要求,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随机确定抽样人员,由监管人员实施抽样,同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门店)同一食品品种抽检频率不超过2批次/季度,同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门店)累计不超过8批次/季度,农贸市场同一摊位原则上单次抽检不得超过3批次。进一步完善样品交接及实验室内部流程规范,实现“抽、制、检、审、批”五分离。食用农产品以销售范围广、消费量大的批发市场和大型农贸市场为主,降低小微经营主体的抽检比例。

(四)落实闭环治理。强化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严格落实核查处置“五个到位”要求,加强协同联动和社会共治,助推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机制”落地见效。综合运用“三书一函”制度,有效消除多年连续多批次不合格生产企业和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对多年连续不合格以及年度内多次不合格生产企业,应确定任务清单,通过“专家会诊”等方式,指导企业准确查找问题原因,切实做到整改闭环。

三、工作任务

1. 抽检重点。结合区域隐患和食用农产品治理,“三小”食品监管等工作,将“百姓点检”、举报投诉、食品安全舆情等反映的问题纳入食品抽检计划,加大对风险隐患区域环节以及问题企业的跟踪抽检力度。(1)生产环节重点抽取往年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地产小作坊食品,辖区内在产食品小作坊原则上每家抽检不少于1批次;(2)流通环节应重点对《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管理重点品种目录》中规定的食品品种、重点风险隐患食品及往年不合格率较高的食品开展抽检;(3)餐饮环节应覆盖本行政区域内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中小型餐饮单位、外卖餐饮单位餐饮、直营连锁餐饮企业等自制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其中校园抽检不少于1.5批次/千人。

2. 抽检项目。食用农产品专项应覆盖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主要食用农产品,集中覆盖总局指定的33类必检食用农产品品种和“三年整治”计划隐患突出的重点食用农产品。检验项目除覆盖总局明确的必检项目外,还应增加不少于2个自选检验项目(必检品种和必检项目见附件1)。食用农产品抽样程序参照《食用农产品抽样工作实施细则》(附件2)执行。结合当地实际以问题为导向,对重点食用农产品、当地特色食用农产品和合格率低的食用农产品,增加抽检品种项目,加大问题食用农产品抽检力度。检验项目可参照总局和省局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4年)项目执行。超出总局和省局细则规定的食品种类和检验项目,应报省局同意后录入基础表后再实施。

3. 抽检时间和频次。全年均衡开展抽检,每月对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大宗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各季度抽样及检验进度占全年批次的比例分别控制在20%、30%、30%和20%,有效保证时间、区域品种上均衡推进,切实提升抽检质量水平。

4. 抽检场所。重点对行政区域内的农贸市场、城乡结合部交易集市、便利店、小食杂店、生鲜门店等经营单位进行抽检。对校园食材配送企业、学校食堂、校园周边区域、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等重点区域加大抽样频次。

5. 安排节令性食品抽检。在元旦、春节、元宵、清明、端午、中秋等传统节假日前,可结合实际,安排相关热销食品专项抽检监测,保障公众食品安全。

6. 开展“百姓点检”活动。根据省局确定的主题活动,每季度开展“百姓点检”,全年“百姓点检”不少于180批次,其中流通环节120批次,餐饮环节30批次,生产环节30批次,相关数据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县级专项-2024年XX区、(县)市你点我检专项”。

7. 开展高风险产品专项抽检。根据风险隐患清单,对上年度重点风险隐患产品开展专项抽检。全年高风险专项不少于200批次,其中流通环节100批次,餐饮环节100批次。

8. 其他。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执法人员陪同抽样并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的要求。各地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热点舆情事件应对处置、案件查办等实际需要,及时组织应急、执法抽检等工作。积极鼓励推进食品抽检合格样品的合理利用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抽检工作。落实“双随机”抽检要求,抽检任务需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随机确定抽样人员、对象。抽样和检验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15号令)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2024年版)》等规定执行。各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含食用农产品)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按照要求采用移动终端现场抽样和出具电子版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由移动终端自动生成,抽样单填写要求按《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填写规范》(附件3)执行,对检出不合格企业及其食品的跟踪抽检,在抽样单编号末加注GZ。对大型商超、大型食品批发市场、放心肉菜超市、校园周边、农村市场、学校食堂等特殊环节的抽样应附加标注。餐饮环节抽样时,对检验项目涉及微生物的样品,采样、储存、送样过程要严格规范操作,餐饮环节自制食品应随机抽取待销售食品,不得要求餐饮单位临时加工制作被抽样样品。采样时遇有特殊情况应在抽样单的备注信息中注明。“抽检分离”的样品交接按照《抽检分离样品交接工作要求》等规定执行。承检机构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12小时之内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限时报告情况表》报告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和组织任务的业务科室。

(二)依法复检异议。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复检异议处理工作,规范不合格复检异议处理流程,及时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填报办理结果。要深化“三服务”,加强政策宣传和帮扶,准确告知不合格企业复检异议的权利及申请要求,指导企业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进行在线登记,负责异议复检登记的人员使用省局一体化平台进行审核,实现办事“一次不用跑”。

(三)严格核查处置。进一步优化基层核查处置工作流程,明确监管科室、执法稽查、监管所等机构事权,严格落实核查处置“五个到位”的工作要求,加大对不合格食品案件的核查处置力度。要切实提高核查处置按时办结率(80天内办结率),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当按职能分工及时送达不合格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不合格报告表明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24小时内启动。负责核查处置的部门应当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及时报告核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在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移交。

(四)及时报送结果。抽检发现的不合格样品,由承检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将不合格样品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等上传至“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每季度抽检任务完成后,承检机构应将产品汇总表、被抽样单位汇总表等相关资料报送相关业务科室。承检机构应于2024年12月10日前完成检验任务并录入信息系统(省局另有要求的,按照省局要求执行),2025年1月15日前完成承检任务分析报告并报送县局相关科室。

(五)规范信息公布。根据省局《食品抽检信息公示工作指南》程序要求,及时稳妥公布抽检结果信息。抽检信息公布包括被抽样单位名称(集中交易市场应包括开办者和销售者)、产品名称、进货来源、标称生产企业或产地、生产日期等。对不合格产品要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解读。公布涉及居民身份信息的,应以相应方式进行处理,保护个人相关信息。

(六)严肃工作纪律。市场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随意更改监督抽检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监督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不得利用监督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严守廉洁纪律。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附件:1.2024年市县食用农产品必检及自选项目表

2.食用农产品抽样工作实施细则

3.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填写规范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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