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昌文化旅游综合体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新昌县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要求核定新昌文化旅游综合体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的请示》悉。为有效利用公共停车资源,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1〕408 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新昌文化旅游综合体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小型车停放时间不足 45 分钟(含)的,免费;停放时间超过 45 分钟不足 1 小时(含)的,按 5 元/辆.次的标准收取;停放时间超过 1 小时的,超过部分按每小时 1 元/辆.次的标准收取(不足 1 小时按 1 小时计算)。中大型车按小型车收费标准加倍计收。
(二)小型车指载客 9 座以下(含 9 座)或总质量 4.5 吨以下(含 4.5 吨)或车长度小于 6 米的各类机动车;中大型车指载客 9 座以上或总质量 4.5 吨以上或车长度大于 6 米的各类机动车。
二、未及事项按我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新发改价〔2012〕13 号)执行。
你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服务场所及缴费地点醒目位置公布具体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监督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遵守有关停车场所管理的法律法规等规定。
本批复自 2024 年 7 月 15 日起执行。
新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