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9-14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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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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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单位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承检机构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新昌县流通或生产领域内产品质量的抽样检验。

四、抽检场所

选择质量问题多、消费者投诉比较集中的主要商超、零售店、专卖店等场所的待销柜台,或者生产企业成品库。

五、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抽样数量见表1。

表1  抽样数量

产品种类

抽样数量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共60个(其中备样30个)

日常防护型口罩

共80个(其中备样40个)

儿童口罩

共80个(其中备样40个)

抽取检验样品或备用样品不足最小销售包装的整数倍时,抽取最小销售包装的整数倍,不破坏最小销售包装。

六、检验依据

表2检验项目表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产品)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标识

名称、商标或其他可辨别制造商或供货商的标注

GB2626-2019

面罩类型、型号或号型(适用)

执行标准编号

过滤元件滤料级别

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储存寿命

“参见制造商提供信息”字样

制造商建议的储存条件(至少包括温湿度)

2

过滤效率

GB2626-2019

3

吸气阻力

GB2626-2019

4

呼气阻力

GB2626-2019

5

头带

GB2626-2019

6

连接和连接部件和可燃性

GB2626-2019

7

视野

GB2626-2019

表3检验项目表

(日常防护型口罩产品)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耐摩擦色牢度(干)

GB/T32610-2016

2

耐摩擦色牢度(湿)

GB/T32610-2016

3

甲醛含量

GB/T32610-2016

4

pH值

GB/T32610-2016

5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GB/T32610-2016

6

环氧乙烷残留量

GB/T32610-2016

7

吸气阻力

GB/T32610-2016

8

呼气阻力

GB/T32610-2016

9

口罩带及口罩带与口罩体的连接处断裂强力

GB/T32610-2016

10

微生物

GB/T32610-2016

11

视野

GB/T32610-2016

12

过滤效率

GB/T32610-2016

13

防护效果

GB/T32610-2016

14

使用说明(标识)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GB/T32610-2016

产品名称

产品规格

主要原材料(内层、外层、过滤层)

执行标准编号

生产日期、使用时间及贮存期

产品检验合格证

安全技术类别(适用于非一次性使用日常防护型口罩)

产品防护效果级别

使用说明(佩戴方式、注意事项等)

消毒方法

表4  检验项目表

(儿童口罩产品)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使用说明(标识)

制造商名称和地址

GB/T 38880-2020

产品名称及类别

产品规格

主要原材料

执行标准编号

使用说明(佩戴方法、安全警示等)

生产日期、保质期、推荐使用时间(小时)

消毒方法

2

颗粒物过滤效率

GB/T 38880-2020

3

防护效果

GB/T 38880-2020

4

吸气阻力

GB/T 38880-2020

5

呼气阻力

GB/T 38880-2020

6

通气阻力

GB/T 38880-2020

7

口罩带及口罩带与口罩体的连接处断裂强力

GB/T 38880-2020

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备用样品,微生物项目不予复检。

七、判定规则

7.1依据标准

GB 2626-2019 《呼吸防护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GB/T 32610—2016 《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

GB/T 38880—2020 《儿童口罩技术规范》

现行有效的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7.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7.3 结论判定

7.3.1单项判定:“使用说明(标识)”项目判定

存在下列情况时,判定标识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

(1)有一项或一项以上内容缺失的;

(2)有三项及三项以上不准确的。

7.3.2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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