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26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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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府办
解读《新昌县关于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一、制定背景
根据省、市烟花爆竹相关工作部署安排,以及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且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重点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易造成水资源污染、火灾等不良影响。同时,2019年12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昌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浙政函〔2019〕147号),部分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已有所调整。结合我县实际,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进行调整。
二、制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
三、意见征求情况
(一)部门单位意见征求情况
县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1月6日向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新昌分局征求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
(二)面向公众征求意见情况
县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1月2日在政务网上发布《新昌县关于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建议征求于2025年1月13日完成,未收到修改意见。
四、政策简明问答
问题一:烟花爆竹“双禁”区域是什么意思?
答:在“双禁”区内,任何单位、个人在任何时间都不得燃放、零售烟花爆竹。一旦发现,有关部门将严肃查处。
问题二:在“双禁”范围外能否燃放烟花爆竹?
答:除双禁区域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还有: 1.文物保护单位;
2.长诏水库、钦寸水库等水源保护地、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场所;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小将林场、天姥林场等重点防火区;
7.大佛寺、穿岩十九峰等风景名胜区;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问题三:应到何处购买烟花爆竹?
答:购买者应当向烟花爆竹的合法零售经营单位购买,不得购买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并按照燃放说明,安全、文明燃放。我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名单将在相关公众号上公布。
问题四:发现非法经营、运输、燃放、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如何举报?
答:举报电话:110、12345。
问题五:什么是烟花爆竹许可经营?
答: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问题六:如果违反烟花爆竹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烟花爆竹从业许可资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非法生产(加工)、储存、运输、携带、销售烟花爆竹。对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予以处理。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存储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新旧政策对比
1.乡镇(街道)禁放区域包括其人民政府建成区及部分区域,行政村包含其自然村,注明自然村的以自然村为禁放范围。具体变化情况为:澄潭街道,部分行政村由部分禁放改为全域禁放;回山镇,由于原回山镇、原双彩乡合并,减少原双彩乡人民政府所在地新市场村;儒岙镇,新增天姥村和横板桥村;沃洲镇,新增祝家庄村吴家和缸窑自然村、龙皇堂村大龙自然村、大坪头村、银顶山村;小将镇,由于原小将镇、原巧英乡合并,减少原巧英乡人民政府所在地三坑村;城南乡,新增天荷村,石溪村部分禁放改为全域禁放。
2.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以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要求,在《通告》中明确长诏水库、钦寸水库等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放烟花爆竹,包含水库大坝和取水口等水利设施附近等重点管控区域以及梁柏台大桥、新林驿站附近区域和全部水域范围93m水位线外纵深200m的陆域范围。
3.根据往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情况,将小将林场、天姥林场等重点防火区,以及大佛寺、穿岩十九峰等风景名胜区,明确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4.在《通告》中明确其他重点区域禁放烟花爆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六、施行时间
本通告发文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新昌县应急管理局
第一解读人:吕江(党委书记,局长)
具体解读人:朱光(企业安全监管科科长)
联系方式:0575-8638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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