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义务工作者协会 :
经查,你单位存在连续三年及以上未按规定参加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5年1月20日,本机关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及《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决定。
如对该处罚决定有异议,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昌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上述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因你单位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我局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75-86022108、86030719
地址:新昌县鼓山中路7号
邮编:312500
特此公告。
附件:1.新昌县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民罚决字〔2024〕第000011号)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