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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06240025866000/2025-00081
新政办发〔2025〕4号
县府办
2025-02-17
其他-
政策文件
有效
主动公开
DXCD01-2025-0001
发布时间:2025-02-20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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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六个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24〕4号)同时废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17日
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高端化发展
(一)培育壮大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当年度购买全新设备和信息软件投入超过300万元,按实际采购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工业企业、建筑业企业将其研发设计、技术平台、物流运输、投资服务、信息软件服务、售后服务等非主营业务分离并设立服务业企业的,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商务局)
(二)深化推进“两业融合”。对当年新评为国家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区域、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评为省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区域、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三中心一平台一基地”项目建设,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三)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支持物流企业提档升级,对当年新评定的国家5A、4A、3A级物流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对国家A级物流企业且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5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达到限额以上的物流运输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推进城乡物流体系健全完善,对企业新建设城乡集约化配送、公共冷链、现代物流供应链项目的,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开设50平方米、30平方米及以上农副产品连锁冷链物流配送门店并配套25立方及以上冷库的,当年给予每家10万、5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供应链创新试点的企业机构,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对新通过验收的五星物流示范点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
(四)支持物流企业降本增效。对物流运输企业所属货运车辆在高速公路收费站缴纳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月缴费额按比例补助,月缴费额在3万元(含)以上部分,按20%标准补助,在1-3万元部分,按15%标准补助,物流运输企业凭各高速公路收费所通行数据按季申请补助。(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五)提高检验检测服务能力。对当年新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二、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发展
(六)推进消费品以旧换新。全力争取消费品以旧换新国家资金。大力推动汽车更新转换、报废更新等消费品以旧换新,新增手机、平板、扫地机器人、吸尘器、空气净化器等纳入以旧换新商品品类。支持住房装修、厨卫改造,推动适老化改造。(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建设局、县民政局)
(七)提升旅游景区质量。对新创建的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八)加快发展研学旅游。对当年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研学实践教育营地,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新评定的研学实践教育基地(非遗研学游基地),国家级和省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依托文化遗产、文博单位、历史经典产业等,培育具有绍兴文化辨识度的引领性研学旅游基(营)地,通过评估、验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鼓励对研学营地积极招引市外过夜研学游客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九)拓展旅游客源市场。对旅行社年度承接团队进行奖励,年累计3000人次(含)以上的,按10元/人次奖励。对旅行社接待过夜游客进行奖励,2000—10000人次/年(含)按20元/人次奖励,超过10000人次/年按30元/人次奖励,单家旅行社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旅行社组织县外职工来新疗休养进行奖励,住宿4晚、3晚、2晚的,分别给予400元/人、200元/人、15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开通年度直通车,鼓励旅行社积极招徕入境游客,按成效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同一团队不重复奖励,此项奖励总额不超过650万元。(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十)支持旅行社创强、创星、创收。对新评定全国百强、全省百强的旅行社,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3万元。对年营业收入超过5千万、3千万元、2千万元、1千万元的旅行社,分别奖励30万元、18万元、12万元、8万元。(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十一)积极引进培育旅游人才。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金牌导游以及特、高、中级导游资格的人员,给予不超过5万的奖励;对新获得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证的,奖励2000元。对参加国家、省文化广电旅游行业技能比赛、旅游知识比赛获得名次的团体和个人实施奖励,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讲解员比赛、文旅推介官比赛、各类美食挑战赛等比赛金奖、银奖、铜奖的个人,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参加绍兴市级比赛获奖的按省级减半奖励。(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十二)扶持文创旅游商品开发。企业和个人参加各类文创旅游商品、伴手礼大赛等,获得国家、省级金奖(一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省级银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省级铜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的奖励,同时获得国家和省级奖项的,就高奖励,不重复奖补。(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十三)支持住宿餐饮评星、创优、创收。对新评定的客房数100间以上的五星级饭店、四星级饭店、三星级饭店,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升级按差额补足)。对新评定的全国“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奖励30万元和10万元;新评定的省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新评定的省级“白金桂级品质饭店”、“金桂级品质饭店”、“银桂级品质饭店”分别奖励30万、20万元和10万元。酒店年营业收入超过5千万元、3千万元、2千万元的,经文旅部门核准,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鼓励酒店新建、改造,给予固定资产投资或改造费用5%的奖励,年度奖励合计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县商务局)
(十四)大力发展“旅游+”“+旅游”和乡村旅游新业态。对新评定的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旅夜间消费聚集区经营主体,国家级的最高奖励40万元、省级的最高奖励20万元。对新评定的省五星级、四星级旅游购物场所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景区村庄实现市场化运营,与村集体合作成立运营公司,并通过市场化运营每年为村集体增收30万元以上的,给予运营公司增收部分10%的奖励,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新评定的省级示范级、创建级IP经营主体,分别奖励最高5万元、1万元。(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十五)推进“浙韵千宿”“百县千碗”工程建设。民宿农家乐通过县级精品、特色和普通评定的,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分别给予每间客房5000元、3000元、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评为省白金级(国家甲级)、金宿级(国家乙级)、银宿级(含文化主题(非遗))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分级创建的,按提升级别差给予对应的奖励差额。鼓励民宿引流,年登记率(公安数据为准)达到45%以上或年入住人数(公安数据为准)达到2200人以上的,且未受到违反事实登记处罚的民宿,给予3万元奖励。对新评定“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的旗舰店、示范店、体验店,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十六)鼓励特色文旅活动加大文旅宣推力度。鼓励特色文旅引流活动:对在县内举办音乐节、演唱会等营业性特色文旅活动的机构,单场售票3000人及以上、5000人及以上、10000人及以上的,分别按每场1万、3万、8万进行奖励。活动连续举办2天及以上的,第二天及以上在原有奖励基础上再增加20%进行奖励,单个活动最高奖励15万元。鼓励企业来新举办和组织年会、推介会、踩线等过夜推广活动,住宿客房30间以上的企业,按照住宿费用的10%给予补助。鼓励自媒体宣传新昌旅游:对新媒体短视频用户,按合作协议,经申报审核,单一视频标注指定字样,并播放量超过50万或点赞1万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创作发布宣传新昌文旅资源的文旅短剧在平台播放,单集播放量超过50万或点赞1万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以上每个用户名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十七)加大体育产业项目投资与行业主体培育力度。对审计投入500万元以上的体育场馆经营与健身服务类、运动休闲类、产业创新类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对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的主营体育企业、体育社团及体育俱乐部,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体育企业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会展,补助50%展位费。(责任单位:县教体局)
(十八)推广举办重大体育赛事。对入围20大体育品牌赛事的一类、二类、三类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向民营企业和社会力量自主举办体育赛事补助给予适当倾斜。(责任单位:县教体局)
(十九)提优物业服务品质。对被评定为AAA级、AA级、A级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分别奖励6万元、3万元、2万元。对被评选为国家级“美好家园”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奖励10万元;对被评选为省级“美好家园”、“红色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各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建设局)
三、加快新兴服务业特色化发展
(二十)培育壮大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对当年度网络零售额超过500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且月度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电商企业,首次申报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知名直播平台授牌或经评定的直播基地,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直播间数量10间以上,年直播场次超过3000次,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农产品年网络销售额超过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电商主体,首次申报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2万元。大力支持电商园区发展壮大,对电商园区月度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企业,达到标准当年单家网络零售额超过1亿元、0.5亿元、0.3亿元的,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15万元、5万元,后续年度增速超20%且不低于全市平均增速的按同标准奖励。(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二十一)推进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对获得商务部、商务厅认定的电子商务荣誉称号、优秀案例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重点培育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基地、直播电商基地、新零售示范企业等),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多补助一次)。对新评为省级示范类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的运营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二十二)推动展会业发展。对展期不少于3天、标准展位数大于300个或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产业展会,按标准展位数及展览面积对展会主办方给予最高不超过120万元、90万元、70万元、50万元分档奖励。对连续举办且展位数不少于首届的展会,按每届增加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场馆企业当年度承办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展会达到5场以上,每增加1场奖励10万元,单个场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会展单位组织中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注册会展经理(CEM)、注册国际会议经理(CIEP)等高端会展人才培训课程并新获得相关资格认证,按培训费的60%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年度支持培训资金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二十三)加快发展数字广告业。企业或个人原创广告作品新获得戛纳、纽约、伦敦国际广告奖项的,给予20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广告“长城奖”“黄河奖”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省“金桂奖”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企业承办国家、省级广告赛事活动,按赛事总经费的6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企业承办市级广告赛事活动,按赛事总经费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二十四)招引集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帮助引进海内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产业园运营主体、服务机构,引进机构运营满1年且营收满10万元,按成效给予2000元—10万元奖励。对入驻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服务机构免除房租;未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服务机构,按企业规模、业绩,分档给予2万元/年、1万元/年、6000元/年定额房租补贴,连续补贴三年。(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二十五)积极引培人力资源服务品牌项目。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其营业收入的3%,给予每年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应邀参加副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主办承办的人才智力项目对接活动的服务机构,给予境内展位每个5000元、境外展位每个3万元奖励。对人力资源服务和产品创新的重点项目和优秀项目,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二十六)激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才引智。对为企业单位引进博士学历人才或年薪30万元以上人才的服务机构,根据人才的学历和薪酬情况,按每人次0.5—2万元,给予每年不超过20万元奖励。为企业引进5人(含)以上职工的服务机构,根据引进的职工人数,按每人次500—800元,给予每年不超过10万元奖励。服务机构组织参会人数100人以上的活动,给予每场2万元基础奖励,再按照参会人员的数量和层次,给予每场不超过10万元绩效奖励。(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二十七)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展销。企业参加县外境内展销会(广交会除外),每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补助5000元,不足5000元的按实补助,每家企业当年度补助不超过2次展会,且同次展会补助展位不超过3个。(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二十八)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民营医疗机构成功创建等级医院的,按照获评的等级医院级别进行一次性奖励,综合类三甲、三乙、二甲、二乙和专科及中医(含中西医结合)类三甲、三乙、二甲、二乙,分别按200万元、150万元、60万元、40万元和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四、支持商贸服务业品牌化发展
(二十九)完善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对当年新建或改造的营业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投资额度不少于200万元的乡镇商贸综合体,给予实际运营单位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新评为省级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的创建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三十)激活多元消费业态。促进品牌入驻和集聚,对开设旗舰店、浙江首店、绍兴首店的品牌企业或授权代理商给予奖励。对成功引进品牌首店(旗舰店)的商业综合体、特色步行街和夜间经济集聚区运营管理单位给予奖励。对商业综合体或专业运营的商业街区内新引进中国烹饪协会、中国服装协会百强企业前50强品牌店铺的给予奖励。加强活动氛围营造,对组织开展大型新品发布、时尚走秀等主题性促消费活动的活动主办方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三十一)支撑重点消费平台建设。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高品质步行街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50万元。对新评为省级特色商业街(区)的运营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当年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商场的,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新评为国家级、省级智慧商店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三十二)引导商贸企业连锁经营和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对有3家及以上直营门店的市级商贸流通业重点企业,在县外新增30平方米、100平方米、200平方米及以上直营连锁门店且实现总部汇总结算,当年销售额增速不低于全市零售业平均增速的,每新增1家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单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对当年度新评为省级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培育企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五、聚焦服务质效提升专业化发展
(三十三)鼓励企业规模化发展。对首次达到限额(规模)以上标准的零售(服务业)企业,按月度达到、年度达到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2万元。对首次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批发、住宿、餐饮企业,按月度达到、年度达到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2万元。月度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企业年销售(营业)额达到相应额度的,给予额外奖励,其中当年批发销售额超过10亿元、5亿元、2亿元,零售销售额超过3亿元、1亿元、0.5亿元的,餐饮营业额超过15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月度达到限额(规模)以上的企业分别再增加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2万元、1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三十四)助力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且连续2年均正增长,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5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达25%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不含互联网和软件信息服务业),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对达标的批发、零售、餐饮企业给予奖励,对年度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按其销售额的0.7‰进行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350万元。对年度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按其销售额的5‰进行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年度营业额30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按其营业额的10‰进行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达标指达到限额以上标准,当年累计增速不低于20%或不低于该行业全市平均增速。(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三十五)全力扶持服务业领军企业。对当年被认定为省级旗舰企业、龙头企业、行业领跑者企业的服务业领军企业,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十六)支持服务业示范创建。对当年新评定的高能级、省级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支持消费帮扶示范城市创建,对年采购对口帮扶地区农特产品达2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商务局)
(三十七)增强标准化建设。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企业,每项奖励25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企业,每项奖励10万元。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牵头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省级分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并给予每年20万元、10万元、5万元工作补助经费。(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三十八)强化品牌质量建设。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当年新获得新昌县县长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被认定为“品字标浙江服务”认证的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当年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对新建200平方米以上集展示、销售于一体,集聚10家以上“老字号”授权品牌的“老字号集成店(印象馆)”,每家奖励最高30万元。对当年新获评“国家白金五钻级酒家”“国家五钻级酒家”“国家四钻级酒家”“国家三钻级酒家”的,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6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
六、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
(二)本政策适用全县范围内自然人、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行业的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本政策所指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包括科技研发、软件和信息技术、金融、现代物流、商务会展、检验检测、低碳环保、批发与贸易等行业企业。
(三)本政策由各责任部门负责申请受理、细则制订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体育业奖励等上级资金补助事项外,均由县财政资金保障。
(四)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对亩均综合评价为A、B类服务业企业按照100%享受;对亩均综合评价为C类的服务业企业按照80%享受;对亩均综合评价为D类的服务业企业不享受(首次上规企业上规奖励参照C类企业执行)。服务业企业亩均综合评价应评拒评的,不得享受政策。
(六)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评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文化产业执行文化产业政策。
(七)本政策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
(一)优化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方式。全县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工程总承包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鼓励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具体参照《新昌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操作细则(试行)》。
(二)支持企业参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各地各部门在年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中可选取部分项目和标段,鼓励采用联合体方式投标。引导房建企业拓展市政交通、水利水电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三)支持企业“走出去”拓展境内县外市场。建筑企业在境内县外完成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的、2亿元(含)以上的、3亿元(含)以上的、5亿元(含)以上的、7亿元(含)以上的、9亿元(含)以上的、11亿元(含)以上的、13亿元(含)以上的、15亿元(含)以上的、17亿元(含)以上的、19亿元(含)以上的、21亿元(含)以上的,23亿元(含)以上的、25亿元(含)以上的、27亿元(含)以上的、29亿元(含)以上的,分别奖励企业25万元、40万元、55万元、85万元、115万元、145万元,175万元、205万元、235万元、265万元、295万元、325万元,355万元、385万元、415万元、445万元,在上述相应基准上每增加5000万元,再奖励3万元。在境外按外经企业有关奖励政策执行。
(四)激励企业经济贡献。建筑业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在0.5(含)—1.0亿元之间并同比增长20%及以上,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在1.0(含)—2.0亿元之间并同比增长10%及以上,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在2.0(含)—4.0亿元之间并同比增长8%及以上,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在4.0(含)—6.0亿元之间并同比增长6%及以上,一次性给予45万元的奖励;在6.0(含)—8.0亿元之间并同比增长6%及以上,一次性给予60万元的奖励;在8.0(含)—10.0亿元之间并同比增长6%及以上,一次性给予75万元的奖励;在10.0(含)—12.0亿元之间并同比增长4%及以上,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在12.0(含)—14.0亿元之间并同比增长4%及以上,一次性给予125万元的奖励;在14.0(含)—16.0亿元之间并同比增长4%及以上,一次性给予150万元的奖励;在16.0(含)—18.0亿元之间并同比增长4%及以上,一次性给予175万元的奖励;在18.0(含)—20.0亿元之间并同比增长4%及以上,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在20.0(含)亿元以上并同比增长4%及以上,一次性给予230万元的奖励。
(五)加强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健发展,鼓励企业与有资金实力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合作,设立一定规模的建筑业母基金,与我县相关建筑业企业在在建工程、优质项目并购或BT项目盘活等业务上开展合作。
三、支持企业品牌建设
(六)加强创优夺杯。对承建工程当年获得“鲁班奖”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50万元,施工参建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监理企业奖励10万元;当年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大禹奖”“李春奖”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0万元,施工参建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监理企业奖励8万元;当年获得浙江省“钱江杯”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50万元,施工参建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监理企业奖励5万元;当年获得绍兴市“兰花杯”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20万元,监理企业奖励1万元;当年获得新昌县“石城杯”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在外省市获奖参照执行。(获奖项目若为联合体项目,则根据项目各承建单位的合同金额比例给予相应奖励)
(七)提升质量管理。对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当年新获得绍兴市质量管理卓越企业(组织)、创新企业(组织),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八)提高设计能力。对当年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勘察设计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0万元;对当年获得“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成果”一等奖、二等奖的勘察设计企业,每个项目分别奖励15万元、8万元;对当年获得“绍兴市优秀勘察设计成果”一等奖的勘察设计企业,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在外省市获奖参照执行。
(九)加强施工管理。对当年获得国家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30万元,监理企业奖励2万元;对当年获得浙江省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5万元,监理企业奖励1万元;对当年获得绍兴市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监理企业奖励0.5万元。在外省市获奖参照执行。(获奖项目若为联合体项目,则根据项目各承建单位的合同金额比例给予相应奖励)
四、调优建筑企业结构
(十)加强龙头企业培育。对当年施工资质晋升至施工总承包特级的企业,奖励1000万元;对资质晋升至施工总承包一级的企业,奖励200万元(晋升当年奖励50万元;次年起2年累计产值达到15亿元的,再奖励150万元)。
(十一)加大稀缺资质企业引育。鼓励引进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参照本政策第十条制定具体奖励标准,并参照工业企业依法依规享受供地、产业支持等优惠政策。
(十二)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发展。对当年获得铁路、港航、电力、矿山、冶金、通信等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奖励20万元。支持专业承包企业走专业发展道路,符合条件企业可优先入选市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
五、拓展建筑全产业链
(十三)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发展。对当年获得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称号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当年获得绍兴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称号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只享受一次)。
(十四)培育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对当年评为工程设计行业甲级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当年兼并设计行业甲级、专业甲级、行业乙级资质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设计企业当年合并、兼并设计企业,并达到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标准的,奖励50万元。对当年评为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奖励200万元(晋升当年奖励50万元,次年起2年累计营收额达1亿元的再奖励150万元)。对当年评为监理甲级资质(除建筑、市政公用)的企业,每一项专业甲级奖励20万元,对当年评为监理甲级资质(建筑、市政公用)的企业,每一项专业甲级奖励10万元。
(十五)推动智能建造和绿色建材发展。对当年获评浙江省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当年获评浙江省智能建造示范试点企业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生产的建材产品当年获得“中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并达到三星级的建材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15万元,企业不同产品获得证书不重复奖励。
六、提升建筑业科技创新能力
(十六)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承建工程当年获得全国、浙江省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七)加强企业技术标准研发。对企业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建筑业企业,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以第一企业名称获得国家级、省级工法的,每项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QC成果一、二类的建筑业企业,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七、推广新型建造方式
(十八)开展全国“好房子”试点。对当年获评住建部“好房子”试点项目的建设单位,按照实施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
(十九)推广装配化装修。对当年新开工实施装配化装修的项目,给予建设单位50元/平方米资金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开工整体实施装配化装修的钢结构装配式住宅项目,给予建设单位100元/平方米资金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二十)推动装配式基地集群发展。对当年获得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建筑业企业,奖励50万元,对当年获得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基地)的建筑业企业,奖励20万元。
(二十一)推动绿色建筑。对当年获评国家绿色建筑三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的项目,按照实施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50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50万元)、35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奖励,且不超过建安费用的4%。分别奖励建设单位50%、施工企业和设计企业各25%。
(二十二)推动低能零耗建筑。对所建项目当年获评国家零碳建筑、近零能耗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认证的建设单位,按照实施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80元(单个项目不超过150万元)和60元(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且不超过建安费用的5%。本条款不与绿色建筑奖励重复奖励。
八、鼓励企业人才引育
(二十三)加强建筑工匠引育。对引进和培育获得“浙江省勘察设计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梁思成建筑奖”称号的高端设计人才且社保缴满1年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每人次2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
对引进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大禹奖”“李春奖”的施工项目负责人且社保缴满1年的建筑业企业,给予每人次10万元奖励。
(二十四)加强建筑人才引育。建筑业企业每培育1名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师、结构师、设备师或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奖励企业1万元,二级奖励企业0.4万元(按注册专业奖励)。对引进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师且社保缴满3年的建筑业企业,给予每人次3万元奖励。
九、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具体由县建设局会同县财政局牵头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县范围内符合相关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包括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行业等国有企业)。涉及的“营业收入”以审计报告为准。
(三)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等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不予享受政策。
(四)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含市级政策和县级其他政策)的,或同时符合市、县两级政策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不重复享受对应的奖励。
(五)本政策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加强金融服务保障
(一)发展产业金融。引导信贷资源向制造业倾斜,对当年度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量达到一定增量和增幅的金融机构,按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量的0.025%给予奖励,单个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发展科技金融。引导信贷资源支持科技企业提升发展,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及证券化融资贴息奖励政策。探索科技成果转化保险、专利保险、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保险补偿机制,鼓励科技成果“先用后转”。具体参见《加快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执行高层次创业人才项目贷款贴息奖励政策、信用贷款损失补偿政策和高层次人才创业综合保险补助政策。具体参见《深化“天姥英才”计划加快建设人才集聚新高地若干政策》。
(三)发展绿色金融。引导信贷资源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对当年度绿色贷款增量达到一定增量和增幅的金融机构,按绿色贷款增量的0.025%给予奖励,单个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发展普惠金融。引导信贷资源向小微“三农”倾斜,对当年以优惠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一年期LPR+50BP)新发放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达到一定数量和增幅的金融机构,按当年实际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金额的0.05%给予奖励,单个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执行“三农”领域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具体参见《加快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五)支持设备更新。对符合条件的以优惠综合费率(不高于同期一年期LPR+90BP)支持企业设备更新的融资租赁业务,按当年实际投放金额的0.5%给予租赁公司奖励。
二、强化担保增信
(六)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和担保费补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放大倍数超过8倍时,出资人应及时进行资本金补充。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补偿比例为当年度担保实际损失的20%,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担保实际损失为当年度担保本金代偿额减当年度追偿金额(代偿额以法院判决、调解等相关法律文书为准)。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当年末对中小微企业担保余额的0.5%,单个担保机构年度不超过800万元进行保费补贴;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外贸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汇率避险增信担保按不超过1%的担保费给予费用补贴(计算基数为担保保函额度)。
三、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七)引导企业规范发展。支持引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发展。企业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的,一次性给予企业补助50万元。
(八)鼓励上市企业并购重组。鼓励上市公司开展境内外收购兼并,提升高质量发展能力。上市企业对外收购股份并实现并表的,根据上市企业当年度完成收购兼并成交总额给予奖励(以完成变更登记为准):成交总额超过10亿元(含)的,奖励300万元;成交总额5亿元(含)—1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成交总额2亿元(含)—5亿元的,奖励100万元。收购实际控制人资产的,减半奖励。
(九)鼓励企业开展股权融资。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用于项目建设,按净融资额的2‰奖励(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金额不纳入,发行可转债在办理转股手续后兑现),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鼓励上市公司做大做强。上市公司本年度扣非归母净利润超过1亿元(根据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且上年度扣非归母净利润为正、本年度扣非归母净利润增幅超过全市上市公司扣非归母净利润平均增幅1.3倍(含)的(若全市上市公司扣非归母净利润平均增幅为负,则为上市公司本年度扣非归母净利润同比增幅超过10%),给予10万元奖励。
(十一)鼓励上市公司加强市值管理。支持上市公司依法合规运用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现金分红、股份增持回购等方式提升投资价值。引导在新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向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提供股票回购增持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回购和增持上市公司股票,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2.25%。
(十二)实施企业共富计划。鼓励上市企业开展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助力扩中提低共富行动,将上市企业开展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作为推荐优秀董秘和优秀上市公司的重要指标。上市公司董秘被评为浙江省或以上、绍兴市优秀董秘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十三)建立上市绿色通道。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全程帮助拟上市企业梳理解决用地审批、规划许可、立项报批、竣工验收、在建工程过户、权属证书变更、环保核查等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对企业要求出具的税务、环保、社保、消防、安全生产、公积金、建设、国土、市场监管等无重大违法违规和行政处罚证明,要给予支持并及时办理。
(十四)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列入拟上市和重点培育上市后备名单的企业,相关执法部门要靠前服务,指导企业依法合规运营。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审慎、包容的原则,引导拟上市和重点培育上市后备名单的企业健康发展。
四、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具体由县府办牵头实施。
(二)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按相关文件执行。
(三)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四)本政策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作相应调整。
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一、鼓励引进优质外资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当年有实到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制造业、5000万美元以上服务业(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1000万美元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等重大外资项目,按当年度实到外资最高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当年不超过3000万元。鼓励引导境外资本返程投资,按当年度实到外资最高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当年不超过3000万元。对当年度实到外资3000万美元以下制造业、5000万美元以下服务业、1000万美元以下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和创新业态的外资项目,按当年度实到外资最高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二)加大全球化招商推进力度。完善海外招商网络体系,对合作建立境外双招双引工作站的第三方合作机构,根据协议和绩效,每年给予服务经费不超过200万元。便利商务和境外驻点人员出入境来往,提高签证申办便利化程度,加强签证申办指导,实现出入境证件应发尽发、能发快发。
(三)加强项目要素保障。完善重大外资项目要素保障机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前期服务与排污权指标需求保障。落实促进绿色电力消费政策措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更多参与绿证交易和跨区域绿色电力交易,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绿色电力消费成本。鼓励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要素保障机制,将再投资项目纳入本地用工、用电、用气、用水、用地等政策保障范围。对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的标准厂房,符合规定的,允许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以幢、层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推动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提质扩面,支持以所募的境外人民币直接开展境内相关投资。
(五)支持外资企业研发创新。持续开展省级外资研发中心认定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和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等各项支持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高校和省市重点科研平台合作,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应用。
二、做大做强对外贸易
(六)支持企业参加展会。对参加绍兴市年度重点展会给予展位费100%补助;对企业参加非绍兴市年度重点境外展会的给予展位费最高60%补助,单个展位(9平方米)最高补助2万元。同一项目均需扣除上级补助资金,每家企业每次展会最多补助3个展位(27平方米),每家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七)支持商协会抱团参展。商协会组织地方特色产业企业集中参加绍兴市年度重点展会(年度内原则上不超过3个)且单次展会组展展位达10个及以上的,给予组织方每10个展位最高5万元的统一公共布展费用补助(实际费用低于5万元的按实结算),单个展会不超过30万元。
(八)支持引育优质外贸企业。鼓励引进采购总部或进出口公司,符合我县产业导向的项目,依法依规给予要素保障。市级以上重大项目当年度作出出口贡献的,给予鼓励。支持总部型外贸企业回流进出口业务和订单。
(九)支持企业开展境外认证。当年度获得各类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和各类境外产品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授权的企业,给予核定(认证、注册、授权)费用最高50%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10万元。
(十)支持企业开展AEO高级认证(海关高级认证)。对当年度首次通过AEO高级认证的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
(十一)鼓励外贸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企业创新贸易方式,扩大对外贸易,对当年度作出出口贡献的给予鼓励。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鼓励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出口。支持加工贸易发展,鼓励企业做大加工贸易出口规模。
(十二)支持出口品牌培育。出口企业创立自主品牌并首次获得浙江出口名牌的,给予支持。
(十三)支持进口扩量提质。鼓励企业积极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对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招商、配套活动及交易团等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当年度自营进口额500万美元及以上、自营进口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自营进口平均增速的企业,进口额5000万美元及以下部分每进口100万美元最高奖励3万元(分档计算),50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进口100万美元奖励最高4万元(分档计算)。上述标准执行时,当年度新注册企业奖励减半执行,上年度零进口额视同新办。每家企业不超过500万元。支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和重点进口平台建设,当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称号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十四)鼓励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对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登记注册,且承接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额50万美元(含)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奖励。首次获批成为国家级、省级以上服务贸易(含数字贸易)类基地、示范区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于当年度获评国家级、省级以上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三、鼓励发展贸易新业态
(十五)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对建设独立站或在跨境电商平台开设店铺、进行营销推广且有出口实绩的企业给予补助。鼓励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展会开展业务,对参加跨境电商展会的企业给予支持。
(十六)支持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加大对跨境电商园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对园区运营方给予补助。
(十七)支持企业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梯度培育库,对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的企业给予支持。
(十八)支持高等院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教育。对经教育部门批准新设置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方向)并纳入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计划且每年招生人数不低于30人的在新高校,给予资金支持30万元。新设立符合条件的实体跨境电子商务学院(分院)且在院(分院)人数不少于800人的在新高校,给予资金支持80万元。
(十九)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培训。对组织职工进修跨境电商类培训的企业,按培训机构收取费用最高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3万元。
(二十)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包括跨境电商产业园、跨境电商出口名牌等),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多奖励一次)。
(二十一)支持跨境电商平台建设。对企业自建跨境电商平台给予奖励,单个平台累计奖励最高100万元。
(二十二)鼓励“直播+平台+跨境电商”融合发展。对专业直播机构和跨境电商企业开展跨境直播合作的,在网络设施建设、海外推广等方面的费用给予补助。
(二十三)支持外贸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企业设立公共海外仓,除上级奖励资金外,新获省级及以上称号的公用型海外仓,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开展境外营销网点建设,对企业海外展示展销店等项目给予支持。
四、加大“走出去”支持力度
(二十四)鼓励企业走出去承包工程。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按年度营业额每100万美元最高资助5万元,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五)鼓励企业境外投资。鼓励企业实施跨国并购、开展品牌、营销网络等领域的境外投资:对企业境外并购项目当年度实际投资每50万美元,最高奖励人民币1万元(分档计算),每个项目最高奖励人民币5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设立具备营销接单、售后服务或仓储配送等业务的境外营销机构,实际投资在2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200万元。
五、支持防范外经贸风险
(二十六)支持防范外经贸风险。鼓励企业积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扩大“政府联保平台”覆盖面,上年度出口额500万美元及以下出口企业,参加政府联保平台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全额补助;自行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不限出口额),按实际支付保费最高6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企业“走出去”投保信用保险的,给予保费60%补助。
(二十七)支持应对贸易摩擦。对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摩擦案件应诉、发起或参与发起对外贸易救济调查案件的企业或商协会,当年度发生的律师费给予不超过50%补助;终裁绝对胜诉案件,再给予整个案件律师费20%补助。单个案件补助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外贸预警体系建设,对通过年度确认合格和优秀的省级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六、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具体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县范围内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房地产业以及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
(三)对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事件)的,奖励和荣誉实行一票否决:⑴存在《绍兴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绍市委办发〔2016〕43号)第五条规定情形的;⑵由于生产经销产品质量原因在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⑶发生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事件的;⑷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节能减排未达标的;⑸有严重信用(社会信用、金融信用)失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⑹发生重大逃税骗税行为的;⑺其他一票否决的情况。
(四)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涉及汇率的,在项目发生时无法明确的,一律按政策年度的当年年末汇率执行。
(五)本政策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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