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绍新政复 [2025]10号
申请人:林某,男,199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溪潭镇五福雅居9#2703。
被申请人: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624091683926P,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东昌西路28号。
申请人林某不服被申请人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举报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月13日收悉。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提出撤回复议申请书。本机关经审查后,同意申请人的撤回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