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3-20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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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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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符合落户条件的常住户籍人口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
二、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58-01-09 第二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一款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三、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浙江省公安厅 2020-05-01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 第四条 户口登记管理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公安派出所具体承办。 第三十八条 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第三十九条 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第四十条 本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 第二节 市外迁入 第四十一条 申报由市外迁入户口的,迁移人的年龄、学历、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居住条件等基本情况,应当符合迁入地政策规定的具体条件,并按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要求提交申报事由材料。 第四十九条 工作变动人员,可以凭县级以上组织或人力社保部门的进入审核手续以及接收单位证明等材料,在工作地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四、市级法律依据
无。
五、县级规定
无。
六、受理机构
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户籍窗口。
七、决定机构
新昌县公安局。
八、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九、受理条件
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愿申请落户在就业单位集体户或所在社区集体户:(一)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正式录用或调入的;(二)被本市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且在本市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2年的;(三)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在本市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2年的。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办理地点: 新昌县行政服务中心、乡镇便民中心公安窗口。
十一、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进行网上申报。 | |||
受理 | 即办 | 综合受理岗位人员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符合条件予以受理。 |
审查/核准 | 15个工作日 | 后台审核岗人员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符合条件予以核准。 |
决定 | 即办 | 综合受理岗人员 | 根据审核情况,告知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准予的办理入库。 | 制作居民户口簿。 |
送达 | 即办 | 送达岗人员 | 快递、窗口送达。 |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95天。
承诺时限说明:无。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是否收费:否。
十五、审批结果名称
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户口簿。
十六、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七、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5-86812345。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5-12345、0575-8662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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