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4-25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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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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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
2025年度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工作布置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时,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籍条件:主申请人为新昌县城镇户籍。
2.家庭收入: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低于78727元/年。
3.资产限定:
(1)申请家庭无生活用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或仅有 1 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204120元。
(2)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公告之日前新昌县域范围内无房或家庭房产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单人户低于20平方米),且实际租住在本县辖范围内。
(3)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183589元。
(4)申请对象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 30 万。
二、保障期限
在2025年审核通过的,租赁补贴保障期限为2025年1月至12月。
三、保障标准
补贴标准:每月11.6元/㎡。
2.补贴面积:保障面积(多人户60㎡、单人户20㎡)减去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3.发放比例:一类保障家庭,即低保户、三孩家庭按100%发放;二类保障家庭,即低保边缘户按80%发放;三类保障家庭,即家庭人均收入为0--75613元的按50%发放;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
申请家庭到主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领表,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资料。
(二)资格审批
办理点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批结果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或公示栏予以公开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止无异议的,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三)实施保障
根据审批意见,各乡镇(街道)计算每户应发补贴金额(取整到元)。租赁补贴一年发放一次,各乡镇(街道)须在2025年10月31日之前提交至建设局,逾期不予办理。
(四)存档备案
申请家庭获批保障资格后,申请表及其附征资料由建设局做档案整理,供各级纪检督查、审计等单位进行查阅。
五、注意事项
1.实行限期办理,由各乡镇(街道)自行制定申请时段,受理截止时间建议为2024年9月30日,逾期不予补办;
2.申请家庭有特殊情况或有异议的,上报建设局,将会同相关单位视情况作出决定;
由于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希望各部门(单位)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确保工作进展顺利。
未尽事宜,由建设局(住房保障科)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附件:1.申请受理公告(格式)
2.申请审批表(格式)+填表说明
新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14日
附件1
2025年度新昌县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申请受理公告
一、申请条件
申请“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时,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籍条件:主申请人为新昌县城镇户籍。
2.家庭收入: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低于78727元/年。
3.资产限定:
(1)申请家庭无生活用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或仅有 1 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204120元。
(2)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公告之日前新昌县域范围内无房或家庭房产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单人户低于20平方米),且实际租住在本县辖范围内。
(3)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183589元。
(4)申请对象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 30 万。
二、须提供材料
1.身份证明: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
3.其他证明:低保户提供低保证复印件、低保边缘户提供证明原件;农户籍提供农房情况和未享受农村困难群众救助证明、申请家庭所有人员的不动产查询结果、租房情况等。
三、注意事项
1.办理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逾期作废;
2.办理地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025年4月14日
申请受理公告
一、申请条件
申请“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时,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籍条件:主申请人为新昌县城镇户籍。
2.家庭收入: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低于78727元/年。
3.资产限定:
(1)申请家庭无生活用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或仅有 1 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204120元。
(2)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公告之日前新昌县域范围内无房或家庭房产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单人户低于20平方米),且实际租住在本县辖范围内。
(3)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183589元。
(4)申请对象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 30 万。
二、须提供材料
1.身份证明: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
3.其他证明:低保户提供低保证复印件、低保边缘户提供证明原件;农户籍提供农房情况和未享受农村困难群众救助证明、申请家庭所有人员的不动产查询结果、租房情况等。
三、注意事项
1.办理期限:开展时间以各乡镇(街道)公布为准,2025年9月30日为截止办理时间,逾期作废。
2.办理地点:主申请人户籍所在乡镇(街道)。
新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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