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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奖励实施规定》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4-09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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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府办

《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奖励实施规定》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政策上下统一,保持文字连贯性,结合目前实际操作内容,对《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奖励实施规定》(新政发〔2023〕15号)进行了完善。

二、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0)等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三、主要内容

《实施规定》主要包括:房屋征收补偿,房屋征收补助,房屋征收奖励和优惠措施,扶持措施,其他事项五部分。

一、房屋征收补偿

(一)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

因征收住宅房屋而搬迁的,搬迁补偿费按补偿标准给付两次。补偿标准为:以每户2000元为基数,再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予以补偿。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

因征收住宅房屋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按补偿标准给付临时安置补偿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2个月计发;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其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内给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在规定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月计算。补偿标准为:一类区域每平方米15元;二类区域每平方米12.5元;三类区域每平方米10元(区域划分见附表)。

超过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二倍给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三)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支付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费。

1.商业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支付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补偿。

商业用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在12个月内的,一次性支付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补偿;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实际月份结算(每月标准为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05%补偿)。

2.办公、仓储用房按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补偿。

3.工业用房按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

(四)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商业、办公、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

2.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9%补偿。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二、房屋征收补助

(一)住宅房屋产权调换补助。

1.选择产权调换的,其产权调换房屋起始十年的物业管理费和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2.选择高层住宅安置房源的,安置用房的分摊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的50%结算。

3.安置在毛坯住宅安置用房的,按毛坯住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现房每平方米100元、期房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补助设施及装修费。

4.征收地上车库和地上自行车库,如安置在地下车库(车位)、地下自行车库的,按市场评估价的60%结算。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

(二)房屋用于经营性用房的补助。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至今的,可按改变后的房屋用途给予补偿;其中改变为商业用途的(仅指沿街或沿路一层进行商业经营的房屋),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199O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用途给予补偿;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仍从事商业经营并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可按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为:以被征收房屋所在街(路)的类似商业房屋评估比准价与该房屋的法定用途评估比准价之差乘以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为补助基数,上限不高于商业房屋评估价。2002年前从事商业经营至征收评估之日的,给予80%的补助;2002年至2007年3月29日期间从事商业经营至征收评估之日的,给予70%的补助;2007年3月30日至2011年1月20日期间从事商业经营至征收评估之日的,给予50%的补助;2011年1月21日至2021年3月19日期间从事商业经营至征收评估之日的,给予30%的补助。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第四条)

三、房屋征收奖励和优惠措施

为激励被征收人配合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给予一定的奖励和优惠措施。

(一)为激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实行以下货币补偿奖励:

1.住宅房屋(含车棚、车库、地下室)按评估比准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作为基数,给予20%的奖励。

2.非成套独有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未达到规定容积率的,多余部分的土地,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评估后确定的评估价值予以补偿,同时按土地评估价值的20%给予奖励。

3.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工业企业房屋建筑面积未达到规定容积率的,未达到规定容积率而多余部分的土地,其价值按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评估后确定的价格计算后,应包括在前述房屋评估价值内,但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的价值)的20%给予奖励。

(二)为鼓励被征收人先签约先搬迁,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先签约搬迁期内完成签约搬迁的,给予以下奖励:

1.争先签约奖。被征收人在先签约搬迁截止日之前争先签约的,按最高给予每户30000元奖励。

2.签约腾空奖。对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标准奖励;对车库(车棚、地下室)按被征收车库(车棚、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标准奖励。

(三)为鼓励被征收人先签约先搬迁,对商业房屋被征收人在先签约搬迁期内完成签约搬迁的,给予以下奖励:

1.争先签约奖。被征收人在先签约搬迁截止日之前争先签约的,按最高给予每户15000元奖励。

2.签约腾空奖。对商业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标准奖励。

(四)为鼓励被征收人先签约先搬迁,对工业、办公、仓储房屋被征收人在先签约搬迁期内完成签约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标准奖励。

(五)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标准奖励。

(六)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且不需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七)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原则上按被征收房屋成新率90-100%标准计算。其中,C级危房房屋价值的评估原则上不高于被征收房屋成新率85%标准计算,D级危房房屋价值的评估原则上不高于被征收房屋成新率80%标准计算。

(八)对被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商业房屋实行装修保底补偿优惠措施。装修保底补偿以被征收个人住宅、商业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元标准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装修保底补偿方式的,按保底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装修评估补偿方式的,按评估确定的价值补偿;房屋装修评估价值低于装修保底补偿标准的,按装修保底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

四、扶持措施

被征收工业企业合法使用国有土地面积在10亩(含10亩)以上的,确因生产发展需要并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标准地”导向的,视情安排生产发展重建用地。

具体供地方式:重建用地在原工业企业用地120%以内的,可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合法有效凭证按市场评估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确因规划、地块利用等原因,其面积虽超过原用地面积20%,但增加部分在一亩以内的,仍按市场评估价结算。被征收房屋按重置价值给予补偿,土地按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补偿。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与重建用地费用按分别结算方式处理。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

五、其他事项

(一)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执行。

(二)城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补助与奖励规定视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其他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补助与奖励标准,除《新昌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有明确规定外,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新昌县已有规定与本实施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实施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为保障社会稳定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实施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四、 解读机关、解读人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新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 读 人:陈科锋

联系方式:0575-86335599


附件

                             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区域划分表

区域

   

一类

1.旧城区、西区片:东至东门外尾水渠(里江),南至东门孝行砩,南明口起至南明坑(含南明花园),人民西路段南至孝行砩,西至西昌南路,北至新昌江。2.七星片:东至西昌南路,南至规划塔山路,西至七星路、规划七星路,北至新昌江(含鸟山、桂花园、金凤山庄、卧龙新村)。 3.东区片:东至东昌路,南至湖莲潭,西至东门外尾水渠,北至新昌江。4.县城南片:东至东门水电站,北至一类区位界,南至新河南路(向东山亭山、何家佼,向西警钟山、前门山等山脚。南明花园除外),西至西昌路。5.新昌江北片:东至新昌大桥,南至新昌江,西至鼓山大桥,北至新昌大道。

二类

1.东区片:东至平川桥(溪滩江为界),南至山脚,西至东昌路,北至新昌江。2.城南开发区:四至以开发区规划建设范围为准。3.七星片:东至七星路,南至磕下村,西至上三高速公路(含坎头全村),北至新昌江。4.江北片:城东大桥至三花集团(除二类区位外)104国道两侧地段。5.塔山工业园区、青山工业园区(包括原拔茅镇建成区)、南岩工业区(包括原拟建农业园区规划范围)、104国道两侧规划区内的其余地段、棣山片区。

三类

县城规划区内的其它地段。澄潭街道、儒岙、沃洲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和其他乡镇国有土地上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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