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进落户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5-05-09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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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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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符合落户条件的常住户籍人口人才引进落户

二、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58-01-09 第二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一款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三、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浙江省公安厅 2020-02-28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 第四条 户口登记管理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公安派出所具体承办。 第三十八条 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第三十九条 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第四十条 本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 第二节 市外迁入 第四十一条 申报由市外迁入户口的,迁移人的年龄、学历、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居住条件等基本情况,应当符合迁入地政策规定的具体条件,并按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要求提交申报事由材料。 第四十五条 达到杭州市城区积分落户分值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实际居住生活在宁波、温州市城区的,可以凭合法稳定就业凭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凭证、房屋权属证明(含租赁房屋证明)、《浙江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等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实际居住生活在本省城镇地区的,可以凭房屋权属证明(含租赁房屋证明)、《浙江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等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第四十六条 持有职称证书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凭职称或资格证书、合法稳定就业凭证等材料,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往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合法稳定就业凭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凭证等材料,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其他符合迁入地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按迁入地有关政策规定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第四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以凭进站备案证明或省级以上人事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等材料,到设站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后留在本省工作的,可以凭博士后证书或省级以上人事部门的介绍信等材料,在工作地或居住地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四十八条 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部门评为劳动模范、道德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称号的人员,可以凭评定证书或评选推荐单位的证明等材料,在3年内向评选推荐地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第四十九条 工作变动人员,可以凭县级以上组织或人力社保部门的进入审核手续以及接收单位证明等材料,在工作地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第五十条 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有关规定,申报户口迁入登记时,与迁移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分别符合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等规定条件的,可以随迁。 第五十一条 驻浙部队军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凭师(旅)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的随军证明、干部或士官的任命书、军人工作证、结婚证等材料,在驻地申报随军家属户口迁入登记。 第五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军队离退休人员、水库移民及其他人员申报户口由市外迁入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四、市级法律依据

五、县级规定

无。

六、受理机构

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户籍窗口。

七、决定机构

新昌县公安局。

八、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九、受理条件

下列人员,在本市可以先落户、后就业:(一)持有《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符合《绍兴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的高层次人才;(二)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者;(三)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国民教育同等学历人员及留学回国人员;(四)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权人,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中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五)经县级以上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属于急需紧缺型人才或其他特殊人才;(六)被县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评定为劳动模范、道德模范、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等先进的;(七)被县级以上政府认定为有特殊贡献、特殊专长的人员。 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需在当地申请落户的,可以自愿选择在当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就业单位集体户、居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其配偶、子女和双方父母可以随迁落户。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办理地点: 新昌县行政服务中心、乡镇便民中心公安窗口。

十一、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

申请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进行网上申报。

受理

即办

综合受理岗位人员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符合条件予以受理。

审查/核准

即办

后台审核岗人员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符合条件予以核准。

制证

即办

综合受理岗人员

根据审核情况,告知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准予的办理入库。

制作居民户口簿。

送达

即办

送达岗人员

快递、窗口送达。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95天

承诺时限说明:无。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是否收费:否。

十五、审批结果名称

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的更新居民户口簿。

十六、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七、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5-86812345。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5-8662431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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