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6-04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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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浙(2023)新昌县不动产证明第0007067号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
不动产登记证明
新昌县南明街道和园4幢132室
法院裁定
公告单位: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