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智能机器人二号产业园建设项目第1次答疑澄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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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人: 现招标人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答疑如下: 1、问:“人员业绩: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完成过单个合同建筑面积7万平方米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业绩,得0.5分;完成过单个合同建筑面积9万平方米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业绩,得1分。本项最高得1分。 本项最多提供1个业绩,超过1个的,本项得0分。 【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建筑面积不一致的,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的面积为准。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述业绩证明材料缺一不可,均需提供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印章。若以上证明材料无法体现项目特征及规模或项目负责人不一致,则业绩不予认可)】” 请问: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直接发包登记通知书是否可以取代中标通知书?业绩资料中中标通知书能否用中标备案证明代替? 答: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业绩”、资信标评审“企业业绩”、“人员业绩”需提供证明材料中的“中标通知书”修改为“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其他证明材料不变。 2、招标文件 P49页“人员业绩: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完成过单个合同建筑面积7万平方米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业绩,得0.5分;完成过单个合同建筑面积9万平方米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业绩,得1分。本项最高得1分。【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建筑面积不一致的,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的面积为准。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述业绩证明材料缺一不可,均需提供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印章。(若以上证明材料无法体现项目特征及规模,或项目负责人不一致,则业绩不予认可)】 疑问1:上述业绩要求为“施工总承包项目业绩”,请问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如为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投标人在此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承担整个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内容,并提供联合体协议书证明,是否予以认可? 疑问2: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述业绩证明材料缺一不可,项目负责人不一致,则业绩不予认可。如提供业绩的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均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但中标通知书未写明项目负责人姓名,能否提供施工许可证,证明此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未进行变更,从项目开始实施至竣工验收均为同一人。 答:上述情形业绩予以认可。 3、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21条“补充条款”增加以下内容: “21.8承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提供的项目负责人及管理班子成员须满足本项目建设规模要求(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人员均需满足)。”
招 标 人:新昌高投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2025年6月4日 信息来源: 县政务服务办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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