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7-18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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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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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辖区内的常住户籍人口的居民户口簿的申领、换领、补领。
二、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58-01-09 第二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一款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三、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浙江省公安厅2020-05-01 第一百零八条 居民户口簿是证明居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定证件,是依法履行常住户口登记义务的凭证,其登记内容与常住人口登记表的主要登记内容一致。 立为家庭户的,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发给居民户口簿。 立为集体户的,发给常住人口登记卡,由设立集体户的单位或户口协管员保管。 第一百零九条 居民户口簿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可以凭原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换领。 居民户口簿遗失的,户主可以申请补领。 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卡遗失的,由该登记卡信息人凭单位同意补领证明,或由单位户口协管员申请补领。 居民户口簿补领后,原居民户口簿作废;找到原居民户口簿的,应当及时缴回公安派出所。 第一百一十条 单位集体户、部队集体户、公共集体户成员,因办理社会事务需要,可以凭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仅含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 第一百一十一条 户内成员需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户主应当及时提供。 家庭户成员因办理社会事务确需使用居民户口簿,户主或保管人不愿提供居民户口簿的,凭书面申请,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证明。
四、市级法律依据
无。
五、县级规定
无。
六、受理机构
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户籍窗口。
七、决定机构
新昌县公安局。
八、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九、受理条件
申报立户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当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应当由户主及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证件遗失和补发。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办理地点: 新昌县行政服务中心、乡镇便民中心公安窗口。
十一、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进行网上申报。 | |||
受理 | 即办 | 综合受理岗位人员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符合条件予以受理。 |
审查/核准 | 即办 | 后台审核岗人员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符合条件予以核准。 |
制证 | 即办 | 综合受理岗人员 | 根据审核情况,告知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准予的办理入库。 | 制作居民户口簿。 |
送达 | 即办 | 送达岗人员 | 快递、窗口送达。 | |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承诺期限:即办。
法定期限:即办。
承诺时限说明:窗口申请的,即时办结;网上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四、审批结果名称
同意办理或不同意办理,并发放户口簿。
十五、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六、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5-86812345。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5-8662431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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