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所列新昌县亨利电热丝厂等5家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详见附件),经查自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作出《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信案字[2025]1-1~5号),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本公告所列新昌县通达果蔬专业合作社等19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详见附件),经查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法作出《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信案字[2025]2-1~19号),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本公告所列浙江富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120家有限责任公司及分支机构(详见附件),经查自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信案字[2025]3-1~121号),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公司,应当组织清算,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当事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
长期未经营吊销名单.xlsx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