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消防行政执法委托执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7-31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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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新昌县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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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适应消防执法改革,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行使的部分消防监督行政执法处罚权委托给全县12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明确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与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了委托书,特此公告。

一、委托执法范围、委托执法权限

(一)委托执法范围。受委托单位按照行政执法委托书,可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住出租房经营和使用者等进行消防监督执法。

(二)委托执法权限。受委托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等(具体委托执法事项详见附件,执法事项被划转的,该事项自划转之日起委托自动终止),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履行下列执法职权:

现场处理权。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按照委托权限范围,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实施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

、委托期限

20258月3日起至20268月3日,若因上级安排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需要终止委托的,应终止委托

 

    特此公告。

   附件:新昌县消防委托执法事项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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