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3-13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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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府办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完善《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重要决策部署,经县政府同意,对《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新政办发〔2025〕4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具体见附件)。修订完善后的政策各类奖补执行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在执行期内又行修订的,按新修订政策为准。
附件:《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8日
附件
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
(一)优化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方式。全县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工程总承包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鼓励依法依规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
(二)支持企业参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各地各部门在年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中可选取部分项目和标段,鼓励采用联合体方式投标。引导房建企业拓展市政交通、水利水电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三)支持企业“走出去”拓展境内县外市场。建筑企业在境内县外完成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的、2亿元(含)以上的、3亿元(含)以上的、5亿元(含)以上的、7亿元(含)以上的、9亿元(含)以上的、11亿元(含)以上的、13亿元(含)以上的、15亿元(含)以上的、17亿元(含)以上的、19亿元(含)以上的、21亿元(含)以上的,23亿元(含)以上的、25亿元(含)以上的、27亿元(含)以上的、29亿元(含)以上的,分别奖励企业25万元、40万元、55万元、85万元、115万元、145万元,175万元、205万元、235万元、265万元、295万元、325万元,355万元、385万元、415万元、445万元,在上述相应基准上每增加5000万元,再奖励3万元。在境外按外经企业有关奖励政策执行。
(四)激励企业经济贡献。建筑业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在0.5(含)—1.0亿元之间并同比增长20%及以上,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在1.0(含)—2.0亿元之间并同比增长10%及以上,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在2.0(含)—4.0亿元之间并同比增长8%及以上,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在4.0(含)—6.0亿元之间并同比增长6%及以上,一次性给予45万元的奖励;在6.0(含)—8.0亿元之间并同比增长6%及以上,一次性给予60万元的奖励;在8.0(含)—10.0亿元之间并同比增长6%及以上,一次性给予75万元的奖励;在10.0(含)—12.0亿元之间并同比增长4%及以上,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在12.0(含)—14.0亿元之间并同比增长4%及以上,一次性给予125万元的奖励;在14.0(含)—16.0亿元之间并同比增长4%及以上,一次性给予150万元的奖励;在16.0(含)—18.0亿元之间并同比增长4%及以上,一次性给予175万元的奖励;在18.0(含)—20.0亿元之间并同比增长4%及以上,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在20.0(含)亿元以上并同比增长4%及以上,一次性给予230万元的奖励。
(五)培育建筑业“链主”企业。支持建筑业企业争创产业链“链主”企业,构建设计、生产、施工、运维产业链协作机制,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链主”企业、省级“链主”企业、省级“链主”企业冲刺库(原市级“链主”企业)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本条款不与工业政策重复奖励。
(六)加强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健发展,鼓励银行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帮助建筑业企业多渠道获得融资支持。优化建筑业中小企业无还本续贷政策,支持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优质民营企业通过联合会商机制缓解资金周转困难。对生产经营正常、资金流动性暂时遇到困难的建筑业企业,不得盲目抽贷、压贷。
三、支持企业品牌建设
(七)加强创优夺杯。对承建工程当年获得“鲁班奖”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50万元,施工参建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监理企业奖励10万元;当年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大禹奖”“李春奖”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0万元,施工参建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监理企业奖励8万元;当年获得全国各省级优质工程最高奖(等同浙江省“钱江杯”)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50万元,施工参建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监理企业奖励5万元。(获奖项目若为联合体项目,则根据项目各承建单位的合同金额比例给予相应奖励)
(八)提升质量管理。对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九)提高设计能力。对当年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勘察设计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0万元;对当年获得全国各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评价(各省唯一且等同“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成果”)一等成果、二等成果的勘察设计企业,每个项目分别奖励15万元、8万元;
(十)加强施工管理。对当年获得国家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30万元,监理企业奖励2万元;对当年获得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5万元,监理企业奖励1万元;(获奖项目若为联合体项目,则根据项目各承建单位的合同金额比例给予相应奖励)
四、调优建筑企业结构
(十一)加强龙头企业培育。对当年施工资质晋升至施工总承包特级的企业,奖励1000万元;对资质晋升至施工总承包一级的企业,奖励200万元(晋升当年奖励50万元;次年起2年累计建筑市场体量达到15亿元的,再奖励150万元)。
(十二)加大稀缺资质企业引育。鼓励引进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优化企业资质结构,可依法依规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十三)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发展。支持企业走专业化、特色化发展道路,对当年获得铁路、港航、电力、矿山、冶金、通信等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奖励20万元。培育一批建筑业领域“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按照《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4151”计划专项政策》给予奖励。
五、拓展建筑全产业链
(十四)培育设计、监理企业。对当年取得工程设计行业甲级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当年取得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奖励200万元。对当年取得监理甲级资质(除建筑、市政公用)的企业,每一项专业甲级奖励20万元;对当年取得监理甲级资质(建筑、市政公用)的企业,每一项专业甲级奖励10万元。
(十五)推动智能建造和绿色建材发展。对当年获评浙江省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当年获评浙江省智能建造试点企业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获评浙江省智能建造新技术新产品创新服务案例的,奖励5万元。对生产的建材产品当年获得“中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并达到三星级的建材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15万元,企业不同产品获得证书不重复奖励。
(十六)推动建筑业领域人工智能发展。支持建筑业企业加大智能化转型投入,对当年在建筑领域智能化产品研发、人工智能+建筑业信息技术开发等投入达到3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不超过其投资总额3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入选国家级、省级人工智能+建筑业典型案例的,分别奖励最高50万元、20万元。
六、提升建筑业科技创新能力
(十七)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承建工程当年获得全国、浙江省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建筑业企业,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八)加强企业技术标准研发。建筑业企业当年主导修订并由权威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以第一企业名称获得浙江省优秀省级工法的建筑业企业,每项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QC成果一、二类的建筑业企业,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七、推广新型建造方式
(十九)推动“好房子”建设。当年通过三星级“好房子”项目评价的,按照实施面积给予每平方200元(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的资金补助。所得补助按照建设单位50%、施工企业和设计企业各25%的比例分配。
(二十)推广装配化装修。当年实施装配化装修的装配式建筑项目、钢结构装配式建筑项目,按照实施面积,分别给予建设单位每平方50元(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100元(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的资金补助。当年获评浙江省装配化装修试点项目,按照实施面积,给予建设单位每平方100元的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
(二十一)推广装配式建筑。当年通过AA级、AAA级装配式建筑项目评价的,按照实施面积,分别给予建设单位每平方100元(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200元(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的资金补助。本条款不与装配化装修奖励重复奖励。
(二十二)推动绿色建筑。对当年获评国家绿色建筑三星级评价标识的项目,按照实施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单个项目最高150万元),且不超过建安费用4%的资金补助。所得补助按建设单位50%、施工企业和设计企业各25%的比例分配。
(二十三)推动低能零耗建筑。对所建项目当年获评国家零碳建筑、近零能耗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认证的建设单位,按照实施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80元(单个项目不超过150万元)和60元(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建安费用5%的资金补助。本条款不与绿色建筑奖励重复奖励。
八、鼓励企业人才引育
(二十四)加强建筑工匠引育。对新获得“浙江省勘察设计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梁思成建筑奖”的高端设计人才且社保缴满1年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每人次2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
对新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大禹奖”“李春奖”的施工项目负责人且社保缴满1年的建筑业企业,给予每人次10万元奖励。
(二十五)加强建筑人才引育。建筑业企业每培育1名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师、结构师、设备师或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奖励企业1万元,二级奖励企业0.4万元(按注册专业奖励)。对引进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师且社保缴满3年的建筑业企业,给予每人次3万元奖励。
九、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政策在执行有效期内修订的,按新修订政策为准,具体由县建设局会同县财政局牵头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县范围内符合相关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单位和个人。涉及的“营业收入”以审计报告为准。本政策省级仅指浙江省级。
(三)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等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不予享受政策。
(四)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含市级政策和县级其他政策)的,或同时符合市、县两级政策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不重复享受对应的奖励。
(五)本政策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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