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3-13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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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府办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完善《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重要决策部署,经县政府同意,对《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新政办发〔2025〕4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具体见附件)。修订完善后的政策各类奖补执行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在执行期内又行修订的,按新修订政策为准。
附件:《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8日
附件
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高端化发展
(一)培育壮大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对工业、建筑业企业服务化发展,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二)加强生产性服务业平台建设。支持面向制造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工业设计中心、计量和检验检测中心、认证中心、共性技术平台、中试验证基地等“两业融合”重点项目建设。加强军民融合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军民融合综合性服务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三)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充分依托义甬舟大通道,大力发展海铁、公铁等多式联运,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提升我县物流企业竞争能力。支持物流企业提档升级,对当年新评定的国家5A、4A、3A级物流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鼓励对物流企业提质增效发展给予一定奖励。扶持物流企业提升运输服务能力,当年度车辆数不少于50辆,且办理道路运输证的物流企业,首次申报的,予以一次性奖励15万元。推进城乡物流体系健全完善,支持企业建设城乡集约化配送、公共冷链、现代物流供应链等项目和开设农副产品连锁冷链物流配送门店,鼓励企业机构争创国家级(省级)供应链创新试点示范荣誉。(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
(四)提高检验检测服务能力。对当年新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二、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发展
(五)提升旅游景区质量。对新创建的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六)加快发展研学旅游。对当年新评定的国家A级、B级、C级研学旅游基地按级别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5万元。鼓励对研学营地积极招徕市外过夜研学游客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七)拓展旅游客源市场。对旅行社年度承接团队进行奖励,年累计3000人次(含)以上的,按10元/人次奖励。对旅行社接待过夜游客进行奖励,境内过夜游客达到2000—10000人次/年(含)按不超过25元/人次奖励,超过10000人次/年按不超过35元/人次奖励;境外过夜游客达到500人次/年的,按60元/人奖励。对旅行社一次性组团100人(含)—200人大型团队的,奖补0.5万元;对旅行社一次性组织200人以上大型旅游团队的,补助1.5万元。对旅行社固定发班二日游及以上的年度直通车,达到20班以上、2000人以上的,奖励10万元。对旅行社通过高铁一次性组织80人(含)以上省外游客来新住宿的,按100元/人进行奖励。对旅行社组织县外职工来新疗休养进行奖励,住宿4晚、3晚、2晚的,分别给予400元/人、200元/人、15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对旅行社等主体,组织自驾游,单次规模30辆(含)、100人(含)以上,住宿1晚,奖励1.5万元/次。同一团队不重复奖励,单家旅行社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此项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八)支持旅行社做大做强。对新评定全国百强、全省百强的旅行社,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3万元。鼓励对旅行社提质增效发展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九)积极引进培育旅游人才。新获评国家级、省级金牌导游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新获评特、高、中级导游资格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5000元;对新获得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证的,奖励2000元。对在旅游企业工作满1年,参加文化和旅游部、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举办的旅游行业服务技能比赛、知识比赛获奖人员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十)扶持文创旅游商品开发。在国家级、省级文创旅游商品大赛中获金奖的企业或个人,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逐级获奖的,给予差额奖励。(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十一)支持住宿餐饮评星、创优、创收。对新评定的五星级饭店、四星级饭店、三星级饭店,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升级按差额补足)。对新评定的全国“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奖励30万元和10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白金桂级品质饭店”“金桂级品质饭店”“银桂级品质饭店”分别奖励30万、20万元和10万元;对新评定的“百城百店”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奖励。鼓励酒店新建、改造,对当年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或改造费用5%的奖励,年度奖励合计不超过200万元。鼓励酒店、民宿等营利性文旅业企业提质增效发展,经文旅部门核准,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县商务局)
(十二)大力发展“旅游+”“+旅游”和夜间文旅消费。鼓励项目招引与建设,对当年新评定的工业旅游示范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旅夜间消费聚集区、非遗工坊、非遗茶空间等经营主体,国家级的最高奖励40万元、省级的最高奖励20万元。对新评定的省五星级、四星级旅游购物场所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景区村庄实现市场化运营,与村集体合作成立运营公司,并通过市场化运营每年为村集体增收30万元以上的,给予运营公司增收部分10%的奖励,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十三)推进民宿产业发展。对正常运营的民宿农家乐,按标准给予每间客房1000-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评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分级创建的,按提升级别差给予对应的奖励差额。新评定省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的民宿,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分级创建的,按提升级别差给予对应的奖励差额。鼓励民宿引流,年登记率(以公安数据为准)达到45%以上或年入住人数(以公安数据为准)达到2200人以上的,且未受到违反事实登记处罚的民宿,给予3万元奖励。对乡村民宿取得三钻、四钻、五钻国家服务认证的分别奖励2.5万、5万、8万。(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县市场监管局)
(十四)鼓励特色文旅活动加大文旅宣推力度。鼓励特色文旅引流活动,对在县内举办演唱会、音乐会、啤酒音乐节等营业性特色文旅活动的机构,售票规模超过0.4万张的,给予主办方30万元奖励,每超过1000人额外奖励2万元;售票规模超过1.5万张的,每超过1000人额外奖励25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演艺活动售票低于200元的,奖励按比例折算,连续举办2天及以上的,第二天及以上在原有奖励基础上再增加20%进行奖励。鼓励企业来新举办和组织年会、推介会、踩线等过夜推广活动,住宿客房30间以上的企业,按照住宿费用的10%给予补助。鼓励自媒体宣传新昌旅游,对新媒体短视频用户,按合作协议,经申报审核,单一视频标注指定字样,并播放量超过50万或点赞1万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创作发布宣传新昌文旅资源的文旅短剧在平台播放,单集播放量超过50万或点赞1万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以上每个用户名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十五)加大体育产业项目投资与行业主体培育力度。对经审计投资超过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体育场馆经营与健身服务类、运动休闲类、产业创新类和体育奖励类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对管理、安全、财务规范的主营体育服务企业予以一定资金补助;体育企业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会展,补助50%展位费。(责任单位:县教体局)
(十六)推广举办重大体育赛事。对入围20大体育品牌赛事的一类、二类、三类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补助向自主举办体育赛事的民营企业和社会力量适当倾斜。(责任单位:县教体局)
(十七)提优物业服务品质。被评定为AAA级、AA级、A级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美好家园”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每个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主动承接无物业服务的老旧小区,并签订正式物业服务合同的企业,每个项目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县建设局)
三、加快新兴服务业特色化发展
(十八)培育壮大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对当年度网络零售额超过500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且月度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电商企业,首次申报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农产品年网络销售额超过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电商主体,首次申报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电商园区网络零售额达标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十九)推动展会业发展。对展期不少于3天、标准展位数大于300个或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产业展会,按标准展位数及展览面积对展会主办方给予最高不超过120万元、90万元、70万元、50万元分档奖励。对连续举办且展位数不少于首届的展会,按每届增加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场馆企业当年度承办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展会达到5场以上,每增加1场奖励10万元,单个场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会展单位组织中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注册会展经理(CEM)、注册国际会议经理(CIEP)等高端会展人才培训课程并新获得相关资格认证,按培训费的60%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年度支持培训资金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二十)加快发展数字广告业。企业、团队或个人原创广告作品新获得戛纳、纽约、伦敦国际广告奖项的,给予20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广告“长城奖”“黄河奖”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省“金桂杯”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鼓励对企业积极承办国家、省、市级广告赛事活动给予适当奖励。(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二十一)招引集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帮助集聚海内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产业园运营主体、服务机构,集聚机构正常运营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入驻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服务机构免除房租;未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房租50%且不高于2万元的补贴,连续补贴3年。(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二十二)积极引培人力资源服务品牌项目。对人力资源机构做大做强给予奖励,按服务机构营业收入2.4%,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应邀参加副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主办承办的人才智力项目对接活动的服务机构,给予境内展位每个5000元、境外展位每个3万元奖励。对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创业创新大赛获奖的项目、人力资源服务和产品创新的重点项目、优秀项目,分别奖励5万元、5万元、2万元。对入选省“专精特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服务机构给予5万元。(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二十三)激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才引智。对为企业单位引进博士学历人才或年薪30万元以上人才的服务机构,根据人才的学历和薪酬情况,按每人次0.5—2万元,给予每年不超过20万元奖励。为企业引进5人(含)以上职工的服务机构,根据引进的职工人数,按每人次500—800元,给予每年不超过10万元奖励。服务机构组织参会人数100人以上的活动,给予每场2万元基础奖励,再按照参会人员的数量和层次,给予每场不超过10万元绩效奖励。(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二十四)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展销。企业参加县外境内展销会(广交会除外),每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补助5000元,不足5000元的按实补助,非标准展位按面积比例折算,每家企业当年度补助不超过2次展会,且同次展会补助展位不超过3个。(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四、支持商贸服务业品牌化发展
(二十五)激活多元消费业态。对成功创建“夜间经济示范集聚区”的创建主体、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开设旗舰店、浙江首店及知名潮店网红店开设绍兴首店的品牌企业或授权代理商给予奖励。对成功引进品牌首店(旗舰店)的商业综合体、特色步行街和夜间经济集聚区运营管理单位,以及新获评省级首店集聚区、首店孵化区、首店提升区的运营主体,给予适当奖励。鼓励消费平台争创国家级、省级高品质集聚区。(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二十六)引导商贸企业连锁经营和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对市级商贸流通业重点企业,在县外新增30平方米、100平方米、200平方米及以上连锁门店且实现总部汇总结算,当年销售额(营业额)增速不低于全市零售业(餐饮业)平均增速的,每新增1家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单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五、鼓励金融服务业多元化发展
(二十七)支持科技创新。对符合科技创新再贷款要求的企业给予0.5%的贴息,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县府办)
(二十八)支持绿色发展。引导金融资源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对符合央行碳减排支持工具要求的企业给予0.5%的贴息,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县府办)
(二十九)支持养老产业。对符合养老再贷款要求的企业给予0.5%的贴息,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县府办)
(三十)支持担保增信。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补偿比例为当年度担保实际损失的20%,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担保实际损失为当年度担保本金代偿额减当年度追偿金额(代偿额以法院判决、调解等相关法律文书为准)。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当年末对中小微企业担保余额的0.5%,单个担保机构年度不超过800万元进行保费补贴;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外贸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汇率避险增信担保按不超过1%的担保费给予费用补贴(计算基数为担保保函额度)。(责任单位:县府办)
(三十一)引导企业规范发展。支持引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发展。企业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的,一次性给予企业补助80万元。(责任单位:县府办)
(三十二)鼓励企业开展融资。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促进地方产业发展,企业项目建设中在沪深京港等主流证券市场通过发行股票、可转债、公司债等方式募集项目建设资金,按项目实际到位融资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县府办)
六、聚焦服务质效提升专业化发展
(三十三)鼓励企业规模化发展。对首次达到限额(规模)以上标准的零售(服务业)企业,按月度达到、年度达到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2万元。对首次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批发、住宿、餐饮企业,按月度达到、年度达到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2万元。对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月度达到限额(规模)以上的企业分别再增加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2万元、1万元。对按月度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批发、零售、餐饮企业年销售额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三十四)支持服务业企业提质增效。鼓励对批发、零售、餐饮企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提质增效发展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三十五)全力扶持服务业领军企业。对当年新列入省级服务业领军企业名单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十六)支持服务业示范创建。支持消费帮扶示范城市创建,对年采购对口帮扶地区农特产品达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100万元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三十七)支持企业加强先进标准建设。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按类型分档,每项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5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每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的,每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当年主导制订并发布“浙江制造”标准的,每项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当年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在国家奖励基础上,分别配套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省重大标准创新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在省奖励基础上,分别配套奖励30万元、10万元。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牵头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省级分技术委员会)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并给予每年20万元、10万元、5万元工作补助经费。当年获评“浙江标准”的,每项奖励10万元。首次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高级、中级企业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奖励;当年新评定为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三十八)强化品牌质量建设。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当年新获得新昌县县政府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当年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新获评“国家白金五钻级、五钻级、四钻级、三钻级、二钻级、一钻级酒家”,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6万元、2万元、1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
七、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本政策在执行有效期限内修订的,按新修订政策为准。
(二)本政策适用全县范围内自然人、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行业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本政策所指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包括科技研发、软件和信息技术、金融、现代物流、商务会展、检验检测、低碳环保、批发与贸易等行业企业。
(三)本政策由各责任部门负责申请受理、细则制订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研学游营地招引过夜研学游客、加大体育产业项目投资与主体培育、推广举办重大体育赛事、对获评物业信用等级AAA级企业的奖励、会展资格认证等上级资金补助事项外,均由县财政资金保障。
(四)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对亩均综合评价为A、B类服务业企业按照100%享受;对亩均综合评价为C类的服务业企业按照80%享受;对亩均综合评价为D类的服务业企业不享受。服务业企业亩均综合评价应评拒评的,不得享受政策。
(六)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评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文化产业执行文化产业政策。
(七)本政策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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