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6240025866000/2021-66718

  • 文号:

    新政发〔2021〕16号

  • 发布机构:

    县府办

  • 成文日期:

    2021-11-11

  • 主题分类:

    其他

  • 组配分类:

    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扩大“双禁”区域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11-12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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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县府办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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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城市道路环境,改善城区交通秩序,提高城市品位,结合我县城市发展实际,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原城区部分区域禁止“拖拉机、大(小)型货车、正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通行和禁止“机动车鸣喇叭”(以下简称“双禁”)的基础上扩大“双禁”区域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双禁”范围

城区东至219省道连接线和青山路(不含)、南至104国道(不含),西至万丰大道(不含),北至新昌大道(不含)。

二、“双禁”对象

1.禁止所有机动车辆鸣喇叭(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除外)。

2.禁止拖拉机、大(小)型货车、正三轮摩托车、电瓶三轮车驶入。

三、“双禁”时间及措施

1.大(小)型货车、正三轮摩托车、电瓶三轮车在07:00—20:00时间段内禁止通行;

2.拖拉机24小时全时段禁止通行;

3.双禁区域内24小时禁止鸣喇叭。

双禁区域范围内确需通行的车辆,单位或个人可通过微信公众号“新昌交警”办理临时通行证(正三轮摩托车、电瓶三轮车除外),并按规定避高峰、定路线通行。

四、相关规定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施时间

自2021年12月12日零时起正式开始施行。

自本“双禁”措施实施之日起,原“双禁”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