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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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06240025866000/2021-74232
新政发〔2021〕10号
县府办
2021-04-02
其他
政府规范性文件
有效
主动公开
DXCD01-2021-0003
发布时间:2021-04-05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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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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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健康成长,满足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加快推进我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关于印发2020年绍兴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绍卫发〔2020〕10 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作、家庭为主、多方参与、分类指导”的总体思路,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与机制,鼓励托幼一体化发展,建立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质量保证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真正实现“幼有所育”,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
1.政策引导,多方参与。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并完善相关政策,发挥政策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引导作用,统筹各方资源,动员社会力量,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举办托育机构,形成“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的照护服务格局。
2.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坚持以家庭养育婴幼儿为主,强化家庭对婴幼儿养育的主体责任,为家庭婴幼儿养育照护提供科学指导。为照护困难的家庭提供必要的照护服务,减轻其婴幼儿养育照护负担。
3.安全健康,科学规范。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坚持科学育儿,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4.优化服务,分类管理。坚持以服务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营造支持照护服务发展的社会环境。对托育机构加强分类指导、科学管理,为托育机构举办者提供便利服务,鼓励探索照护服务新模式。
(三)主要目标。
到2021年,出台我县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措施,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管理体系初步建立。新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机构2家、新增托位200个,建设婴幼儿照护实训基地1个,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85%以上。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标准规范管理体系基本健全,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达到90%以上。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布局。
科学规划建设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的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善老城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通过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
(二)发展形式多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1.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树立“家庭是儿童早期健康管理的主要场所”的理念,重视和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落实国家、省、市等相关政策法规,推动实施女职工产假、父母育儿假,鼓励用人单位采用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家庭养育创造便利条件。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整合教体、卫生健康、妇联、工会等部门资源,依托妇女儿童保护服务、妇幼保健服务、母婴室配置等体系,构建覆盖全县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对家庭育儿给予技术支持,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家庭科学育儿的氛围和环境。通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社区教育中心、家长学校、三优中心、公益活动、媒体、网络等载体,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指导服务。
2.有效衔接托幼一体化工作。教体部门要加大托幼资源的统筹力度,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增加托班规模,招收2-3岁的幼儿,解决家长托育服务需求;加强保育教育管理,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3.拓展社区资源提供照护服务。充分挖掘社区资源,利用社区用房,通过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和引导多方力量在社区开办普惠式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居民家庭提供安全照护服务。优化社区婴幼儿照护设施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引导发挥综合效应。
4.鼓励单位提供婴幼儿照护保障。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园区等,积极挖掘现有资源,采取单独或联办的形式,为职工提供照护服务,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照护问题。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5.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照护服务机构,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婴幼儿照护服务企业,通过直营或加盟方式落户我县,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我县照护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研究制定各类政策优惠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推进政府购买婴幼儿照护服务。
以上各类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覆盖区域实际需求以及场地、供餐等条件,提供全日制、半日制或临时托等婴幼儿照护服务。
(三)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
1.明确机构定位。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是为解决家庭照护婴幼儿困难,由专业人员为婴幼儿提供全日制、半日制、计时制照料看护等托管性服务的机构。
2.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在民政部门依法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对照护服务机构的消防、食品、卫生保健等内容进行审核性备案。幼儿园开设托班不需要卫健部门备案。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申请,根据国家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需提供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托育机构场地证明、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提供餐饮服务的还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3.严格标准、规范。各类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照护服务机构的基本条件,包括场地、规模、硬件标准、人员配置、卫生保健、功能职责和日常等,按照《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4.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智能终端设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信息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卫生健康局将已核准备案的婴幼儿托育机构名称、地址、园长(负责人)、服务范围等内容,及时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示。
(四)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队伍建设。
依法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对育婴员、保育员等从业人员开展岗前职后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关爱幼儿、具有科学育儿观、高度责任心和良好服务态度的高素质、专业化照护服务队伍。
(五)加强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参照《浙江省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指引》规定,建立和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项食品安全和卫生保健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实行监督管理,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按照“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属地监管”的原则,建立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乡镇(街道)实施的联动管理机制,形成综合管理合力。将婴幼儿公益性照护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引导照护服务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健康局(具体见附件)。建立托幼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商议解决照护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制定相关标准、管理办法等。建立婴幼儿照护指导中心,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县照护服务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将公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并负责具体实施及综合监管。
(二)加强部门协作。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形成政府统筹,齐抓共管的格局。
卫生健康局:卫生健康局负责牵头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编制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照护服务机构标准规范和政策扶持措施;实施对各类照护服务机构的备案审查;负责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指导,对从事婴幼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照护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发改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定价指导和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与幼儿园收费政策衔接。
教体局:负责制定幼儿园托班管理规范;共同承担托幼一体化工作规划、落实和行业管理;结合行业特色传播科学的育儿理念和知识;配合人力社保部门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培训。
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民政局:负责对非营利性照护服务机构的法人注册登记,并及时完成机构登记信息推送;对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实施年度检查和管理;负责依法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财政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对相关部门开展照护服务从业管理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人力社保局:负责对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专业人员职称评定;依托省、市资源开展从业人员职业继续教育。负责照护服务机构贯彻执行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监督检查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的建设规划,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
建设局:负责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相关工程施工许可办理,监督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审验工作。
税务局:负责照护服务机构相关税收业务和征收管理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照护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配合提供相关数据;承担市场监管职责范围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和有关投诉举报查处;负责广告、商标、食品安全等相关的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的查处。
综合执法局:负责广告设施、招牌、违规派发印刷品广告、非法涂写、张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查处;负责对场所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负责照护服务机构周边环境的日常管理。
总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妇联:负责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参与为家庭科学育儿服务的宣传指导。
公共服务集团:负责公办托育机构的建设、管理运行。
各乡镇(街道):负责将公益性照护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及时掌握辖区内照护服务的发展情况,包括照护服务机构数量、服务质量、定价收费以及服务人群等;建立健全网格排查机制,动态排查不符合设置标准或非法照护服务的机构,并纳入乡镇(街道)“四个平台”治理体系,做到早发现,早上报、早处置;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牵头协调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派出所、市场监管等资源, 查处非法照护服务机构及违法违规行为,并处理善后工作。
(三)加强政策保障。落实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房产、土地用于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税费。
(四)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依据职责,构建分工负责、共同履职的工作机制,建立日常检查、年检年报、违法查处、诚信评价、行业自律等管理机制,规范照护服务市场。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宣传力度,强化科学照护理念,扩大科学照护知识的覆盖面。强化家长、社会参与照护服务的意识,促进各方合作共育,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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