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4-05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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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和意义
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针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精准施策,解决好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问题。
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我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工作,着力破解婴幼儿照护服务难问题”列入2019年省政府重点工作,2019年12月印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国家、省文件精神,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根据县政府要求,在广泛调研、会商相关部门的基础上,代拟了《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制定本文件主要依据了《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浙江省托育服务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浙卫发[2019]64号)、《浙江省托育服务机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指南(试行)》(浙卫发[2019]65号)等文件精神。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作、家庭为主、多方参与、分类指导”的总体思路,建立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质量保证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创新发展多种服务模式,并以此为依据,分别提出到2020年和2025年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目标要求。
第二部分为“主要任务”,从我县实际出发,将省《实施意见》的七项任务进行细化,从科学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布局、发展形式多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队伍建设、加强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等重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三部分为工作要求,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作、加强政策保障、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宣传引导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
四、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新昌全县。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新昌县卫生健康局
解 读 人:吕亦斌(新昌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联系电话:0575-8638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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