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24002586068M/2021-63236 | 文件编号: | 新自然资规〔2021〕186号 | 发布机构: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生成日期: | 2021-12-09 | 主题分类: | 林业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 废止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印发《“森林新昌”建设配套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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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 现将《“森林新昌”建设配套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2月9日
抄送:县财政局 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 2021年12月9日 “森林新昌”建设配套政策实施细则
为深入推进“森林新昌”建设,进一步加快生态环境建设步伐,振兴新昌林业产业,规范林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林业防灾减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配套政策。 第一条 国土绿化 1.补助标准 每亩补助不高于2000元,主要以片林绿化造林为主,面积不小于20亩,完成当年任务的乡镇(街道)奖励5万元,项目建设以合同为准。(应在宜林地、一般灌木林等非林地上造林,否则不予补助) 发展油茶新品种连片面积30亩以上,给予每亩不超过1500元的一次性补助;林下套种油茶连片面积30亩以上,给予每亩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老油茶实施良种更新连片面积50亩以上,给予每亩不超过1200元的一次性补助。 2.补助对象 各乡镇街道行政村、各类林场、林业类专业合作社、企业、个人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由所在地林业部门提供); (2)经乡镇(街道)核实签字盖章后上报当地林业部门。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乡镇核实。乡镇(街道)对大户申请面积进行逐户核实后报所在地林业部门; (3)县级审核。所在地林业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面积进行抽查核实后报所在地财政部门; (4)资金拨付。经审核通过后,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二条 森林抚育、珍贵彩色健康森林建设、战略储备林 1.补助标准 森林抚育和珍贵彩色健康森林建设每亩补助不低于300元,最高不超过600元,主要以公益林、乔木中幼林为主,单个面积不小于50亩。战略储备林每亩补助不高于600元,主要以大径材为主,单个面积不小于50亩。(非林地上苗木不属于补助范围) 2.补助对象 各乡镇街道行政村、各类林场、林业类专业合作社、企业 3.申请材料 申请表(由所在地林业部门提供);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每年7月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乡镇核实。乡镇(街道)对申请主体申请核实后上报所在地林业部门; (3)县级审核。所在地林业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面积进行再次核实,汇总申请上报省林业部门; (4)省级批复。省林业部门同意并下拨资金; (5)项目实施。所在地林业部门按省级资金分解任务到各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具体落实并开展项目作业设计; (6)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由所在地林业部门委托中介进行验收并完成落地上图,核实后报所在地财政部门; (7)资金拨付。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三条 义务植树和珍贵树种进村庄 1.补助标准 义务植树按照实际支出给予补助,县级不超过15万元,乡镇(街道)不超过5万元,村级不超过2万元。珍贵树种进村庄按照村实际支出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2.补助对象 各乡镇街道行政村、机关事业单位等 3.申请材料 申请表(由所在地林业部门提供);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主体向所在地林业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核实。所在地林业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后报所在地财政部门; (3)资金拨付。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四条 松材线虫病防治 具体事项见《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 2020 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6号文件。 第五条 古树名木 1.补助标准 按省级补助标准开展古树名木保护、保险、宣传及危险古树清理补助工作,危险古树清理(修枝)工作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县财政给予补助:权属国有古树按清理经费80%补助,权属集体古树按清理经费50%补助。 2.补助对象 有关乡镇(街道)、景区、林场等。 3.申请材料 申请表(由所在地林业部门提供);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每年7月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林业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林业部门核实后,汇总申请上报省林业部门; (3)省级批复。省林业部门同意并下拨资金; (4)项目实施。所在地林业部门按省级资金落实项目实施方案; (5)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由所在地林业部门进行验收,核实后报所在地财政部门; (6)资金拨付。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其中危险古树清理不设时间限定,发现危险古树即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实后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专业人员实施。 第六条 野生动物 1.补助标准 开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野生动物救助及野生动物救助点补助:每成功救助1只(头)野生动物补助200元。 2.补助对象 陆生野生动物救助点。 3.申请材料 申请表(由所在地林业部门提供);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每年11月底,陆生野生动物救助点向县林业部门提出申请(附年度陆生野生动物救助清单、台账、照片等资料); (2)县级审核。县林业部门核实后,申请县财政拨付资金; (3)资金拨付。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七条 万元亩产 1.补助标准 (1)新发展林下经济铁皮石斛、白芨、重楼、三叶青等单户10亩以上且相对集中连片的,按不超过每亩1000元给予种苗一次性补助; (2)新发展多年生中药材、多年生鲜切花20亩以上且相对集中连片的,按不超过每亩500元给予种苗一次性补助; (3)新发展元宝枫、香榧、美国薄壳山核桃、樒树、油橄榄等10亩以上且相对集中连片的,按不超过每亩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3-10亩的按不超过每亩8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存在套种且面积相对集中10亩以上按不超过每亩3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4)新发展新品种花卉苗木等10亩以上且相对集中连片的,按不超过每亩400元给予种植户补助; (5)林下套种山稻、经济林下生草栽培等,集中连片30亩以上的,给予每亩不超过300元的一次性补助; (6)对毛竹、板栗等低产低效林改造,采取劈杂、垦复、施肥、间伐(株)等措施,且集中连片面积100亩以上的,给予每亩不超过300元的一次性补助;竹林套种食用菌、灵芝等集中连片面积10亩以上,给予每亩不超过800元的一次性补助。 2.补助对象 有关乡镇(街道)行政村、各类林场、林业类专业合作社、个人。 3.申请材料 申请表(由所在地林业部门提供);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每年7月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县级验收。所在地林业部门现场验收后,汇总报所在地财政部门; (3)资金拨付。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八条 林业新技术新品种推广 1.补助标准 对培育或引进林业优良品种、创新带动产品加工及销售、推进林业产业转型提升的林业经营主体,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2.补助对象 各类林场、林业类专业合作社。 3.申请材料 申请表(由所在地林业部门提供);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每年7月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林业部门核实后,汇总报所在地财政部门; (3)资金拨付。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九条 林业创建类奖励 1.补助标准 (1)新获得省级特色产业示范县和森林休闲养生城市命名的区、县(市),分别奖励30万元;获得国家、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命名(认定)的森林康养基地,每个奖励30万元、20万元; (2)新建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每个奖励30万元、20万元; (3)新获得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命名(认定)的特色产业强镇、森林康养名镇的,每个奖励20万元; (4)新获得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命名(认定)的森林城镇每个奖励15万元; (5)新获得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命名(认定)的森林人家,每个奖励10万元; (6)新获得全国、省森林生态文化类(生态文化基地、生态文化村、森林文化小镇等)荣誉称号的,每个奖励15万元、10万元; (7)新获得国家森林乡村称号的,补助1万元; (8)新获得森林氧吧称号的,补助1万元; (9)新获得国家、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认定的林木植物新品种(良种)的,每个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10)新获评省级“一亩山万元钱”高质量示范基地奖励15万元;获评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奖励10万元; (11)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12)新获评国家级、省级示范性家庭林场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获评省级现代林场奖励5万元; (13)新建立生态科普基地、自然教育学校(基地),给予不超过5万元补助;完善景区、城市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生态科普标示标牌,对完成的单位按照实际支出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 以上奖励已享受上级资金补助的不重复奖补。 2.补助对象 各乡镇街道、行政村、企事业单位、各类林场、林业类专业合作社 3.申请材料 申请表(由所在地林业部门提供);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每年3月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林业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林业部门核实后,汇总报市局; (3)资金兑现。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十条 林区道路 1.补助标准 新建砂石林道,在省级补助标准基础上,工程量小的给予每公里2万元的县级配套补助,工程量大涉及到土石方挖填的给予每公里4万元的县级配套补助。 砂石林道提升改建,新建硬化林道以竹林、木本油料、林下经济等重点经营区域优先,工程建设与项目管理参照《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林区道路建设中长期规划(2021—2030)〉的通知》(浙林规〔2021〕22号)文件,在省级资金补助标准基础上,给予每公里5万元的县级配套补助。 项目建设期间存在违法处罚情况的,一律不予补助。 2.补助对象 有关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各类林场、林业类专业合作社。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由所在地林业部门提供); (2)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文本; (3)项目施工图; (4)承诺书。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每年7月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乡镇核实。乡镇(街道)对申请主体申请进行审核,签字盖章后上报所在地林业部门; (3)县级审核。所在地林业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情况进行现场踏勘,核实无异议后立项; (4)项目实施。主体及时向所在地林业部门资源保护科办理林地占用手续审批,所在地乡镇(街道)对项目进行监管,不得违规超宽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线路,做好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管理。 (5)项目验收。申请主体上报项目验收表及项目竣工资料,由所在地林业部门委托中介进行验收,核实后报所在地财政部门。 (6)资金拨付。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一村万树 1.补助标准 县级一村万树项目每个村补助5万元,省级一村万树项目每个村补助50万元。 2.补助对象 行政村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由所在地林业部门提供); (2)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文本;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每年10月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乡镇核实。乡镇(街道)审核后签字盖章后上报所在地林业部门; (3)县级审核。所在地林业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村庄设计文本进行审核; (4)项目实施。村庄按设计方案开展工作,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5)项目验收。申请主体上报项目验收表及项目竣工资料,由所在地林业部门委托中介进行验收,核实后报所在地财政部门。 (6)资金拨付。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根据《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及省林业主管部门下达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文件实施。 第十三条 森林消防 1.补助标准 森林消防引水灭火提升工程项目建设(单个项目要求蓄水量不少于 50 立方米),按照有关规定,每项奖补不超过 20 万元。 2.补助对象 有关乡镇(街道)、各类林场、林业类专业合作社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由所在地林业部门提供); (2)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文本; 4.审批程序 (1)主体申报。每年10月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乡镇核实。乡镇(街道)审核后签字盖章后上报所在地林业部门; (3)县级审核。所在地林业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村庄设计文本进行审核; (4)项目实施。村庄按设计方案开展工作,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5)项目验收。申请主体上报项目验收表及项目竣工资料,由所在地林业部门委托中介进行验收,核实后报所在地财政部门。 (6)资金拨付。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上级有新政策,参照上级政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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