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240025866000/2022-61790 | 文件编号: | 新政办发〔2022〕27号 | 发布机构: | 县府办 |
生成日期: | 2022-05-16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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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订的背景和意义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载体,是政府及其部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贯彻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和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因此,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部署要求的重要抓手。 依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关于“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长江流域保护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39号)以及《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工作的要求,我县对截止2021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的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全面清理工作结束后,依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及时公布停止执行、修改的文件目录。 二、政策制定依据 本文件制定的主要依据是《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长江流域保护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39号)以及《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 本次清理工作将常规的全面清理和中央、省厅要求的专项清理相结合,依据文件实施部门提出的清理意见和建议,经县司法局汇总审核后制定《关于公布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及其说明 本次全面清理范围为截止2021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的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之前清理中已宣布失效、废止或停止执行的不再列入本次清理范围。 《通知》主要根据文件实施部门提出的清理意见建议及理由,经审核后汇总制作了两个文件目录,即停止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修改内容。 其中停止执行文件为18件,废止理由集中为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位政策文件、原上位文件废止或修订、文件执行期限已经届满、已另行出台新政策等等;修改文件为5件,修改理由包括上位法修订、与上级文件存在冲突等。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新昌县司法局 解 读 人:吕长军(新昌县司法局局长) 联系电话:8633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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