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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通告》政策解读(文字版)

发布时间:2023-11-23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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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府办

《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背景和意义

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 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结合我县实际,特拟定《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通告》

二、制定依据

根据《浙江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开始施行)。

三、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包含六条内容:

一、我县建成区(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红线范围为准)内的建设工程,自2023年12月25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县内建成区以外其他区域自2024年3月1日起,禁止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二、本《通告》所称建设工程,是指需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后方可开工的建设工程。

三、本《通告》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经事先向县商务局报告,可以进行现场搅拌: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和特种砂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

(三)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四)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的;

(五)建设工程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

四、县商务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相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有关措施。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各相关部门依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2023年12月25日起施行。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

四、适用范围

通告适用于新昌县全县。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新昌县商务局

  人:求伟兴(新昌县商务局局长)

联系电话:0575-86686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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