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29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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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府办
关于对《关于修订<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县级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南明街道办事处等9个乡镇(街道)行使的公告><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明街道等9个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2年5月11日新昌县人民政府公布了《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县级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南明街道办事处等9个乡镇(街道)行使的公告》(新政发〔2022〕26号),经过一段时间的改革实践,对乡镇赋权部分执法事项进行优化调整,2023年5月22号县政府公布了《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明街道等9个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新政发〔2023〕20号)。现为了进一步提高文件规范性表述,按照《浙江省综合执法条例》第九条规定修改赋权乡镇(街道)的承接内容,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县级有关单位和镇街意见,形成《通告》草案,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后,形成了《通告》。
二、政策依据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2.《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明街道等9个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新政发〔2023〕20号)原文中:“一、对南明街道、七星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2个街道在各自行政区域内以自身名义行使自然资源......等9个领域60项事项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二、对羽林街道、澄潭街道、儒岙镇、沃洲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4个乡镇(街道)在各自行政区域内以自身名义行使公安......等12个领域106项事项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三、对镜岭镇、回山镇、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调整,调整后3个乡镇在各自行政区域内以自身名义行使自然资源......等10个领域61项事项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均删除“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其余原文不变。
四、适用范围
五、适用期限
本通告自2023年12月26日起执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新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杨大炯(局党委书记、局长)
联系电话:0575-86119817
线下现场解读、宣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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