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6240025866000/2024-75526

  • 文号:

    新政发〔2024〕15号

  • 发布机构:

    县政府

  • 成文日期:

    2024-08-06

  • 主题分类:

    其他

  • 组配分类:

    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DXCD00-2024-0004

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新昌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12 09:27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县政府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府办

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新昌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新昌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贯彻落实。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深入推进质量强县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提质增效升级,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和省、市质量奖相关评审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项目设置。共设两个类别:新昌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 ”)、“新昌县质量管理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 ”)。

“县长质量奖 ”是新昌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县级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 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各类组织。

“创新奖 ”为“县长质量奖 ”的附属奖项,为加强“县长质量奖 ”梯队培育,激励组织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而设立。主要授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 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各类组织。

(二)项目数量。每次获“县长质量奖”的组织不超过3家。“创新奖 ”数量视申报质量和综合评价情况而定。具体根据修订后的《新昌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本实施。

(三)评审原则。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由组织自愿申报。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 ”和“好中选优,宁缺毋滥 ”的原则。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四)评审依据。“县长质量奖 ”依据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的最新版本开展评审。

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获奖组织总评分和现场评审得分均不得低于600分。

(五)政策导向。鼓励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新材料及绿色建筑产业等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积极申报。重点支持数字经济、智能装备、生命健康、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等新兴产业的组织申报。

二、组织管理

(一)组织架构。成立新昌县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分管县领导为主任,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市场监管局局长为副主任,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建立评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评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由评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县市场监管局,评审办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二)组织职责。评委会、评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的主要职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县长质量奖 ”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县长质量奖 ”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审定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定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审查评审结果,投票产生候选授奖组织,提请评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评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确定会议评审结果,确定初选公示名单,提请县政府批准“县长质量奖”拟奖组织名单。

评审办主要职责:负责“县长质量奖 ”评审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组织制(修)订“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定工作程序;组织开展县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县长质量奖申请,负责做好评审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组织县级有关部门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组建“县长质量奖”评审组,监督评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向评委会报告“县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组织名单;组织开展初选授奖名单公示工作;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承办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三)组织方式。评审组由3名以上(含3名)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主要负责对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实施现场评审;出具资料和现场评审报告并按标准要求打分。评审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原则上应选取承担过省、市级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

三、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昌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合法经营3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及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近3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县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茅,主导产品的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未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失信行为;

(六)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重大有效投诉,无因出口产品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

(七)符合其他有关规定要求。

四、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知。每年由评审办发出申报“县长质量奖 ”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县长质量奖的申请。

(二)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申报组织填报《新昌县县长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 申报表 ”),并提供相关证实性材料,经所在乡镇(街道)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审办。

(三)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组织县级有关部门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提出审查意见,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受理名单。

(四)资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 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五)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资料评审后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开展评审。现场评审应制订 评审计划,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组织确认。现场评审结束后, 评审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现场评审报告等相关资料提交评审办。

(六)综合评价。评审办根据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各项评价结果,计算评审总评分。组织总评分=资料评审得分×20%+现场评审得分×80%,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总评分和现场评审得分不低于600分的均进入会议评审环节。

(七)会议评审。评委会在听取评审办评审情况汇报和查阅有关评审资料后,以会议投票方式对候选授奖组织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提交评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八)审议确定。评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综合考虑初选授奖组织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情况,对评委会评审结果进行审议,确定初选公示名单。对进入审议确定环节但未入围县长质量奖初选授奖组织的,视申报质量和综合评价情况确定“创新奖 ”数量。

(九)初选公示。评审办在县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对入围组织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示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查。

(十)审定批准。经公示通过后的拟奖组织,报县政府审定批准。

五、激励保障

(一)激励方式。对获得“县长质量奖 ”和“创新奖”的组织,由县政府发文或者其他方式予以表彰,并依据县政府相关政策予以奖励。

(二)经费使用。县长质量奖评审不向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县财政预算。

六、监督管理

(一)评审纪律。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信用监管。申报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奖项的,由评审办报请县政府批准,取消其奖项资格,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批评,5年内不得申报“县长质量奖 ”。

(三)标识使用。获奖组织在宣传活动中提及“县长质量奖 ”及“创新奖”奖项的,必须注明获奖年份,并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评审办责令限期改正。

(四)推广义务。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全社会增强质量意识、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

(五)书面报告。获得“县长质量奖”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情况发生后30天内书面报告评审办:

1.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生产安全、环保事故的;

2.国家、省、市、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3.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的,有重大质量问题投诉的,质量水平明显下降的;

4.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责任追究。获奖组织发生上述第五点“书面报告”情形之一的或者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县评审办可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被撤销荣誉的组织在5年内不得申报“县长质量奖”。

七、其他说明

(一)本办法由新昌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县评审办依据本办法制订《新昌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昌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新政发〔202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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