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6240025861564/2025-00078

  • 文号:

    新卫健〔2025〕1号

  • 发布机构:

    新昌县卫生健康局 新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2025-02-14

  • 主题分类:

    儿童

  •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 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DXCD67-2025-0001

新昌县卫生健康局 新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印发《新昌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2-18 10:38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新昌县卫生健康局 新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卫生健康局

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

现将《新昌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卫生健康局        新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2月14日




新昌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


为加强普惠育幼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多元化普惠托育服务供给,促进我县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绍兴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绍兴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7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

为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本办法中认

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是指经相关部门法人登记并经县卫健局备案,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不含幼儿园托育部)。

二、基本条件

普惠性托育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含合理定价、规范收费和服务质量等三个方面。其中收费价格可根据新昌县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动态调整。

(一)合理定价

1.公办托育机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按照公益性和家庭合理分担托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本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

2.民办托育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价格,每人每月保育费收费(不含膳食费,下同),托大班(混合班)、托小班、乳儿班分别不高于上一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当地年收入/12 折算到月)40%、50%、60%。

3.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按照“分级定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分级制定。一级托育机构的托大班(混合班)、托小班、乳儿班每人每月保育费收费分别不高于上一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50%、60%。二级和三级托育机构的托大班(混合班)、托小班、乳儿班分别不高于一级托育机构的90%和85%。

4.其他价格认定。半日托收费,不超过全日托相应标准的70%。计时托收费,每小时不超过全日托折算到日标准的30%;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二)规范收费

托育机构应与家长签署书面收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开具发票收据。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应当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保育费按月收取,一次性收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不得以虚构原价、一次性付款优惠价等诱导家长缴费。儿童膳食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员工餐费,账目每月公布。

(三)服务质量

托育机构应把保护婴幼儿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放在首位。按照托育机构等级评定相关标准,实行等级评估分类,从高到低分为示范、一级、二级、三级托育机构,积极引导普惠托育机构达到三级标准及以上。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

有意向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托育机构,可自愿向县卫生健康局申请认定。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相关办托证件资料、拟实施的收托价格等。已备案机构组织集中申请认定,新备案机构在备案时即可同步申请。

(二)审核公示

县卫生健康局对托育机构提交的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签署协议

公示后无异议的,县卫生健康局应与拟认定的托育机构

应签订《普惠性托育机构办托承诺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县

卫生健康局、托育机构及办托主体备存。

(四)结果公布

县卫生健康局将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名单、收托标准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汇总后,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后,无重大备案事项变更的,有效期3年;如期间发生举办者、运营地点等重大变更,应根据具体情形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进行普惠认定。

四、组织实施

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是建立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重要保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管,合力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牵头托育机构普惠认定管理工作,并利用数字化改革负责对享受补助对象的资格认定、补助资金审核、绩效管理与评价等。县发改局牵头制定辖区内公办托育机构政府定价项目收费标准。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新昌县高质量推进“浙有善育”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新卫健〔2022〕23号文件)同时作废。


附件:1.新昌县普惠性托育机构申报表.docx

          2.新昌县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承诺书.docx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