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8-13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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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府办
关于对《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南明街道等9个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现对《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南明街道等9个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3年12月26日新昌县人民政府公布了《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县级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南明街道办事处等 9 个乡镇(街道)行使的公告〉〈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明街道等 9 个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的通告》(新政发〔2023〕46号)。为进一步顺应新昌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实践中的新发展、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12号)等文件精神以及中央编办关于基层减负工作的部署要求,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县级各有关部门和镇街意见,形成《通告》草案,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后,形成了《通告》。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12号)
三、主要内容
一、对南明街道、七星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动态调整,收回29条事项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取消3条事项,调整后2个街道在各自行政区域内以自身名义行使自然资源、林业、建设、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民政、消防救援、交通运输等9个领域28项事项的行政处罚权。
二、对羽林街道、澄潭街道、儒岙镇、沃洲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动态调整,收回46条事项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取消6条事项,调整后4个乡镇(街道)在各自行政区域内以自身名义行使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消防救援、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建设、民政、林业等10个领域54项事项的行政处罚权。
三、对镜岭镇、回山镇、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动态调整,收回31条事项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取消2条事项,调整后3个乡镇在各自行政区域内以自身名义行使自然资源、建设、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民政、消防救援、交通运输等8个领域28项事项的行政处罚权。
四、涉及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参照浙江省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价值)标准执行。2025年9月13日前已立案未结案案件仍由原乡镇(街道)继续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四、适用范围
南明街道办事处、羽林街道办事处、七星街道办事处、澄潭街道办事处、沃洲镇人民政府、儒岙镇人民政府、镜岭镇人民政府、回山镇人民政府、沙溪镇人民政府等9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综合行政执法。
五、适用期限
本通告自2025年9月13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新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杨大炯(局党委书记、局长)
联系电话:0575-86119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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