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0-30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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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科技局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实现规上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推动实现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订了《新昌县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中心的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县注册一年(365天)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规上企业;企业诚信经营,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等行为。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企业拥有1项以上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重要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实用新型专利);近三年内累计转化科技成果3项以上。
3、企业已建立研发中心组织架构,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和德能勤绩突出的研发中心带头人。研发中心专职研发人员占企业在册职工比例5%以上,人数不少于3人(软件类企业5人)。
4、研发中心科研活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财务实行单独或相对独立建账核算,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1.5%(农业企业1%)以上。
5、能保证研发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科研场地相对集中,面积50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总额30万元以上(软件类、农业类企业15万元以上)。
(二)认定程序
1、企业对照本办法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向所在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研发中心认定申请书;
2)研发中心现有专职研发人员,办公场地、设备资产,已拥有研发成果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申报企业(须包含研发中心情况)上一年度的专项或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联合组建研发中心的须提供联合组建协议书,明确主要依托单位,以及组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2、镇、乡(街道)对企业提交申请进行审查、预审。
3、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提交申请进行评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文认定,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新昌县级企业研发中心证书”。
4、研发中心原则上采用“依托单位字号+核心研发方向+县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形式命名。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新昌县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俞建华
联系电话:0575-86025446
四、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