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昌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06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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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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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文件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政策,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和使用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为乡镇(街道)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工作中提供依据。

二、制定文件的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 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

三、相关法规及政策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相关条款。《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6号)等。

四、政策要点

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意见共有六个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正确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关联的附属或配套设施用地。

第二部分确定设施农用地规模:1、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和集中兴建的原则,各类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规模合理确定。简易的生产看护房,控制在“单层、15 平方米以内”。2、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规模化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生产设施用地规模的15%之内,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种植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 1.5%以内,最多不超过 7 亩。

第三部分控制设施农业用地不合理选址:设施农业用地严禁在城市规划区,工业区和生态红线范围内选址,破坏耕作层的设施农业用地不得在管护期内的新增耕地范围选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的应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四部分落实土地复垦义务,设施农业用地破坏耕作层的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预存复垦费用,使用到期的设施农业用地应完成土地复垦并验收通过。涉及一般耕地的土地复垦方案由乡镇(街道)组织论证,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论证。

第五部分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经营主体需向选址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意向,签订用地协议,拟定建设案,明确项目名称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乡镇(街道)备案。涉及生态环境、河道水利、交通道路、旅游景区、饮用水源、生态红线、林地占用等情况的,应得到相关部门许可。

 第六部分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设施农业用地必须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地类管控、土地复垦监管、监督并指导乡镇(街道)、经营主体开展相关工作。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标准、项目准入、建设方案、土地流转以及生产经营指导工作,监督并指导乡镇(街道)、经营主体开展相关工作。乡镇(街道)要会同属地自然资源所,城管执法等队伍建立巡查机制,加强巡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应严肃查处。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林  刚      联系方式:86233103

何鹏鸿      联系方式:86220787

俞贤明      联系方式:86220787    

   解读机关:新昌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王林贤      联系方式:86044499